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教师安心从事农村教育事业,经省政府同意,9月5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36号),从2015年1月1日起,对条件比较艰苦,或地理位置偏远的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发放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0元/月,各地可结合实际,综合考虑乡村学校地理位置偏远程度、条件艰苦程度以及教师在乡村任教年限等因素,制定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办法。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列入教师工资统发,按月发放,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调离特岗教师岗位或退休后不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