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宁公发〔2010〕214号)第六十六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实际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第六十七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1、市内迁移
《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第七十四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实际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二)投靠配偶的;(三) 符合规定的(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相互投靠。
2、市外迁入
《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第七十九条: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本市户口准入条件。
《南京市江宁区户口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一)“三投靠”入户,被投靠人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属投靠配偶的,被投靠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亲属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属父母投靠子女的,男性超过60 周岁,女性超过 55 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应是未成年或未婚子女;
(二) 个人在本区投资 100 万元以上、在本区有合法固定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落户;外商和港澳台胞在本区投资 20万美元以上,其国内亲属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许 1 人落户,每增加 10 万美元可增办 1 人;
(三) 在本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 60 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生活, 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共 3人落户;购房面积每递增 20 平方米,可增办直系亲属 1 人;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 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时,业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后, 方可办理交易和户口落户申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受理购房入户申请;
(四) 私营企业业主连续两年每年纳税 2 万元以上, 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每年纳税 1万元以上,且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在本区落户;(五) 在本市投资 100 万元以上或年纳税连续两年达 20万元以上区外驻宁企业, 其法人代表和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或技术骨干任职两年以上,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落户;
(六) 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在本区可先落户后就业。 大专院校毕业生被本区单位依法录、 聘用累计工作满两年,中专和技校毕业生被我区单位依法录、聘用累计工作满三年,依法参加本区社会保障, 实际缴费满两年以上,允许其本人在本区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处落户;
(七) 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 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 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户口落户;
(八)外地地市级以上政府驻宁办事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 经区政府批准,允许其在编工作人员户口迁入本区;
(九) 注册资金一千万元以上的外地企业,经批准在本市设立驻宁办事机构,其连续在宁任职两年以上的正式在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户口迁入;
(十) 在经市(区)政府批准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建成区范围内,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实际居住在小城镇的人员,允许落户;
3、迁出市外
《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第八十八条: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户口迁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