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桃源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解读

桃源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5〕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政府成立县征地拆迁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征拆项目工作组,负责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组织、调度、考核等工作。

县政府成立或者指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承办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房管局、县城管执法局、

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农村经

营服务站等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征拆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安置方式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重建安置、公寓式安置和货币安置。

重建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在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集中联建或分散自建的安置方式。

公寓式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入住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统建的公寓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后,不要求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而选择住房货币补贴的安置方式。

第五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实行货币安置、公寓式安置,一般不采取重建安置。

县城规划区外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安置方式。

第三章安置资格确认

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为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符合安置资格的村(居)民。

第七条安置资格

(一)符合下列4项条件的,享受原拆迁户安置资格(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享受分户资格):

1.房屋在征地范围之内;

2.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3.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

4.依法承包(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包含经营权人之间的转租、转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1至3目条件,但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田土(含水面、山林地)的迁入户,只享受1个原拆迁户安置资格。

(三)符合原拆迁户安置资格的无子女或独生子女家庭,享受1个原拆迁户安置资格。

(四)符合原拆迁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其父母必须与其中一个子女居住),按以下原则认定安置资格:

1.有2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迁户安置资格;有1个或2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迁户安置资格和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2.有3个以上(含3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迁户安置资格;有1个或2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迁户安置资格和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此外每多1个达到法定婚龄的,增加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子女中有2个或2个以上已婚(不含离异无子女、丧偶无子女)的,减少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增加1个原拆迁户安置资格。

(五)在征地范围内,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房屋有买卖或其他转让行为的,按以下原则认定安置资格:

1.买卖双方均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整栋房屋转让的,达到法定婚龄的买方,享受原拆迁户安置资格,卖方不予安

置;实行部分房屋转让的,达到法定婚龄的买方(仅限1户)和卖方,均只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2.卖方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购地自建房),达到法定婚龄且再无其他住房的,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卖方实行整栋房屋转让的,不予安置;实行部分房屋转让的,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六)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一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按以下原则认定安置资格:

1.共同拥有一处房屋,双方未再婚配的,只享受1个原拆迁户安置资格;有一方已再婚配的,分别给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2.双方分别拥有一处房屋且无其他住房,双方未再婚配的,分别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一方已再婚配的,分别享受1个原拆迁户安置资格。

第八条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安置资格。

第九条安置资格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申请。由安置资格申请人填写安置资格申请表,并提供户籍、房屋权属、婚姻关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房(宅基地)证明等资料。

(二)初审。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征拆项目工作组、征拆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申请人提供及向有关部门调取的户籍、房屋权属、房屋调查登记、婚姻关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房(宅基地)证明等资料,对安置资格进行初审,确定原拆迁户、分支户、不予安置户等类别及数量。初审结果在被征地范围内张榜(第一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征拆项目工作组、征拆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进行复查。

(三)审定。公示期满后,县国土资源局将初审无异议的安置资格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审定安置资格名单。安置资格名单在被征地范围内张榜公示,并在县国土资源局网站、征拆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向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复核并公布复核结论。

第四章安置面积及补贴标准

第十条安置面积标准如下:

(一)符合安置资格的原拆户(四代同堂家庭除外),每户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二)符合安置资格的分支户,每户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符合安置资格的原拆户和分支户(四代同堂家庭除外),每户购买的安置房不得超过2套;

(四)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四代同堂家庭,每户购买的安置房不得超过3套,每户最大安置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十一条县城规划区以内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贴标准如下: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下列标准享受住房安置补助费和

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1.对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其合法住房面积(不包含偏屋、杂屋、地下室、棚屋)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合法住房面积小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置面积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

2.按被拆迁户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26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的标准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3.被拆迁人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在县城区购买合法商品房的(含商业门面、车库面积),在应享受的安

置面积内按实际购买面积4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购房奖励。被拆迁人凭商品房购房合同(县房管局备案)、不动产销售发票,在商品房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申请领取,所需资金列入征拆项目的征拆成本。

4.选择部分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与实际购买的公寓楼面积之差,以2600/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的标准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以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住房安置补助费。

(二)选择公寓式安置的,按下列标准享受住房安置补助费和购房优惠:

1.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其合法住房面积(不包含偏屋、杂屋、地下室、棚屋)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合法住房面积小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置面积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其中,住房安置面积内的住房安置补助费不支付给被拆迁人,统筹用于公寓安置房建设;住房安置面积外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2.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应享受的安置面积购买

公寓楼,多层楼型购买价为征地拆迁中砖混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价,高层楼型购买价为征地拆迁中钢混结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价。

第十二条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贴标准,

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补助标准,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安置资格的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安置管理工作人员,在安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没有规定,但《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5〕2号)等有关文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公布前已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一律按原有政策措施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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