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以广州为例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
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
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
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
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
满20及以上,按60%发给。
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
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