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1、凡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提前3个月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公民持《通知单》、居民户口簿(已申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还要持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进行人像信息采集或提交照片(公民提交的用于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彩色照片,应符合公安部《关于印发〈公民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交验用于扫描的照片要求〉的通知》规定标准)。
3、人像信息采集完成后,公民应逐项核对自己的办证信息以及其他有关内容,确认无误后,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登记、签字。发现户籍登记项目差错的,应先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或更正,公安派出所应随之做好公民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系统等方面的注改。
4、公民在公安派出所办完相关手续后,应及时交纳证件工本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缴纳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底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缴纳工本费40元。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5、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时限: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2、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及“二代证领取凭证”,并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交纳10元的证件工本费。
3、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居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4、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5、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