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是思而学教育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提供的相关内容,快来看看吧。
养老保障新政策辽宁出台“优惠”政策留住乡村医生
记者3月16日获悉,辽宁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通过养老保障、定额补助、免费培养、专业培训等多种举措让乡村医生留在基层、服务基层。
辽宁现有注册乡村医生3.3万人,分布在全省1.2万个行政村的2万个村卫生室,每千农业人口拥有乡村医生1.35名。尽管总量不缺,但存在偏远地区村医短缺、村医年龄结构老化、人才难留等问题。
为了留住乡村医生,实施方案从多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办法。实施方案明确,要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经费拨付给村医。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在综合考虑的情况下,给予定额补助。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
同时,辽宁将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以服务农村重点人群为导向,推进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个性化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提供基本医疗和约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完善养老保障政策
对有些符合条件的村医,可以按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现行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根据服务年限,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其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免费培养乡村医生
为提高乡村医生的执业水平,辽宁制定乡村医生继续教育规划,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为了扩大乡村医生队伍,辽宁在全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
确保在岗的乡村医生每年接受不少于2次的免费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每5年免费参加至少一次脱产进修,每次时间不少于1个月。推荐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赴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
附:2016甘肃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养老范围
(一)在岗乡村医生。实行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离岗乡村医生。目前在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具有乡村医生资格的乡村医生2015年年底前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村医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已退出村医岗位的2015年年底前未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
二、养老缴费及补助发放办法
(一)在岗乡村医生。在岗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医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村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累计未满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离岗乡村医生。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龄按连续在村卫生室工作至退出村医岗位时止计算。养老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三、执行时间
从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核办法
各市、州及县、市、区要按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养老范围和执行标准,按照“以县为主、严格审核、实事求是、张榜公布、客观公正、接受监督”的原则,由县、市、区成立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工作,对本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初审结果要在乡、村张榜公布不少于15天,接受群众监督。县、市、区乡村医生养老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市、州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再次对备案名单在原公示地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具体认定和审核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报市州相关部门批准。
五、资金来源
(一)在岗村医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由村医按标准自行缴纳,需乡镇卫生院所交村医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
(二)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对乡村医生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按省财政40%、市州财政30%,县市区财政30%的比例负担(省直管县所需经费市州财政不再负担,由县市区负担60%),省级承担部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负责实施工作在本地区能够顺利开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建立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严格执行纪律。各级相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要严格按照审核和公示程序办事,一定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级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要注意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