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最新修改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两孩政策于3月31日起在海南施行,同时执行新的婚假产假政策。
4种情况可申请再生育
新《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另,以下情形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3、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4、省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且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注: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一方的再生育政策。政策调整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优待政策的夫妻,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婚假产假
婚假13天,产假98天+3个月
1、婚假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国家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增加婚假10天,共计13天,并取消原《条例》晚婚假的规定。
2、产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取消现行条例晚育护理假的规定。
3、待遇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