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新吉林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吉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细则

从吉林市人口计生委了解到,吉林市全面落实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政策,城镇退休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年满60周岁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一次性享受2000元的奖励费。

据了解,2012年7月,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2]13号)。意见重申,城镇退休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年满60周岁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一次性享受2000元的奖励费。

据吉林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于每年7月31日前申报。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奖励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改制、2002年11月1日(含1日)后市实施意见实施之日前破产,并清算结束的企业奖励对象,现存留守处的向留守处申报,无留守处的到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无单位居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2002年10月31日(含31日)前破产并清算结束的企业职工,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居委会)申报。奖励资金于次年5月份开始发放,上级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安排。

拓展阅读

2017年独生子女户优惠政策全文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条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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