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将于4月1号实施,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一、制定的必要性
福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大量的海上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迹。2012年11月17日,我市有7处海丝文化遗产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另有海丝文化潜力点2处,以及与此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5项。加强海丝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继承和弘扬福州市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人们对历史文化资源稀缺价值和不可再生性认识不够,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诸多困境,如保护工作的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程序不明确,刚性保护要求不足,资金保障和激励机制薄弱,公众参与缺乏渠道等。此外,根据国家文物局《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九条规定:“颁布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专项法规和规章。”目前,我市尚无一部有关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地方专项法规和规章。虽然2012年,市政府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较大程度上解决了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但其作为一部政府规范性文件,效力有限,有部分内容仍需要上升到规章层面才能强化保护力度。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保护目标与要求(第二条、第三条)
为加强福州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保护,确定保护的内容,《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福州海丝遗产保护的对象,即7处已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点和省文物局批准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化遗产。第三条对海丝保护管理原则进行了明确,确保福州海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关于管理体制(第四条至第六条)
为了进一步理顺我市海丝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海丝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二是“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县(市)区属“福州海丝遗产”的保护管理机构;三是明确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以及市属“福州海丝遗产”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海丝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四是规定了海丝所在地乡(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福州海丝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五是规定海丝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保护海丝。
(三)关于规划建设要求(第二章)
为加强福州海丝保护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保护管理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单位的职责、编制深度、批准程序做了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海丝遗产”划定为遗产区和缓冲区,分级进行保护;第十三条对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建设活动及其报批进行了规定;第十四条则要求对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整改、迁建或者依法拆除。
(四)关于保护措施(第三章)
为加强福州海丝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第十六条是要求建立日常监测巡视制度、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制度、定期通报制度;第十七条规定了海丝地下埋藏或者水下遗存的区域的保护,以及发现海丝遗迹的处理措施;第十八条规定对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人文景观和古树名木作出明确的标志;第十九条列举了遗产区内的禁止性行为;第二十二条则是规定了“海丝遗产”的修缮,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施工、监理单位担任。
相关资讯:“海丝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近日,福州市出台《“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将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福州首次就“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以下简称“福州海丝遗产”)制定的地方法规。
针对过去海丝遗产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情况,《办法》进一步理顺了福州市海丝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
《办法》明确,“福州海丝遗产”划定为遗产区和缓冲区,分级进行保护;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者破坏遗产资源的建设活动;对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整改、迁建或者依法拆除;“海丝遗产”的修缮,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施工、监理单位担任。《办法》还列举了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禁止性行为,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提出,“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遗产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等各种方式参与“福州海丝遗产”保护。
《办法》所指的“福州海丝遗产”,即7处已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点和省文物局批准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化遗产,包括:鼓楼区恩赐琅琊郡王德政碑(闽王祠)、仓山区怀安窑址及接官道码头、马尾区迥龙桥(邢港码头)、东岐古码头、长乐市圣寿宝塔、天妃灵应之记碑、登文道码头等。
据悉,此次出台《办法》,有助于加大对“福州海丝遗产”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