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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各月份申报纳税(费)截止期限的公告
现将《2017年度各月份申报纳税(费)截止期限》予以发布,明确了除另有规定外,2017年各月份全省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项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2日
2017年度各月份申报纳税(费)截止期限
月份 截止期限
1月 1月16日
2月 2月15日
3月 3月15日
4月 4月20日
5月 5月15日
6月 6月15日
7月 7月17日
8月 8月15日
9月 9月15日
10月 10月24日
11月 11月15日
12月 1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有关规定的公告
我国对外签署的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列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根据该条款,缔约一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缔约另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取得的所得,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在缔约另一方享受税收协定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现就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税收协定该条款所称“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在我国是指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学校,具体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普通高校、高职(专科)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
二、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该条款协定待遇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60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包括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公告实施之前尚未处理的事项适用本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条款的通知》(国税发〔1994〕15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