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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限购政策政策全文内容

近日,兰州市房管局不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昨日从房管局了解到,集中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坚决遏制投资性购房和投机性购房。根据国家“房子是用来住 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以及甘肃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甘调控组〔2017〕2 号)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一)实行全市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

实行商品房“一房一价”备案制度,各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开盘销售之前,需向物价部门申报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商品房上市交易时,商品房交易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1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但至今未售完的商品房,需向物价部门补办价格备案。

(二)实行区域性限购政策

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购(含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以家庭(包括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为单位,非兰州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一套(含一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兰州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 中至少有一名为兰州市户籍或一名驻兰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在限购区域已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 房。

(三)实行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在限购区域内执行差别化的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其中,对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对已拥有1 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对已 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且贷款利率 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二、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一是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及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甘肃省商品房 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价检〔2011〕531号)等相关规定,要进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 内必须开盘,同时要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不得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销售商品房;不得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不得在标 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如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由监管部门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二是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将预售房价款存 入监管账户及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或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 约。

(二)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管

一是实行房地产中介机构属地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7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及甘肃 省《关于印发2017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发〔2016〕65号)等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监管体制改革,加 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按照“权力下放、重心下移”工作原则,将中介机构备案审核权限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放至各县区(含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 区、九州管委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相关领域综合执法机构监管责任。

中介机构备案审核权限下放后,由各县区(含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九州管委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备案审核及中介代理行为的日 常监管。由房产、人社、工商、物价、中介协会等相关单位联合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 认,消除监管盲点,降低执法成本。同时,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公众参与市场监管,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强化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二是进一步规范房屋中介代理行为。凡在我市从事专业代理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从事销售代理活动前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其工作人员 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方能从事销售代理工作。在提供居间代理服务过程中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诱导购房者购买;不得私设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并收取任 何交易资金;不得违规代理销售,发布虚假房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客户推荐不实施交易资金监管,严禁协助客户隐瞒申报价格,唆使客户签订不符合市场实际价格 的交易金额或“阴阳合同”;不得违规发布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广告或为此类房屋提供代售代 租服务;不得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收取中介服务费;不得违规开展金融业务。如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各监管部门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媒体进行曝光;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制度。根据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屋中介机构,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登记情况适时告知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 件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中介机构,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告知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限期改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关于集中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局、工商局、兰州房地产业协会,兰州房地产中介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3月29日住建部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的电视电话精神及兰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效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由房产、工商、物价等部门联合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深入的检查及整治工作,严肃查处商品房销售及中介代理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及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实施

专项检查由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统一安排部署。各县区物价、工商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中介机构的检察工作,市房产局联合市工商,物价等部门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检查。采取分工负责,划片检查,网络化管理的模式,逐个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门店。兰州房地产市场协会、兰州房地产经济协会积极配合各部门开展检查工作。

三、整治工作

(一)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商品房的违规行为;

2.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为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有意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的行为;

3.采取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的行为;

4.未按规定在售楼场所公示土地、规划、施工、预售及企业资质等相关证书行为;

5.未明确认购协议或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购房人所售房屋的土地或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等权利瑕疵行为;

6.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的行为;

7.在标价之外价加销售商品房或者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8.在销售过程中隐瞒真实交易价格等信息、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规行为;

9.未按照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10.未按照规定将预售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的行为;

11.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12.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整治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发布广告,提供经济服务的行为;

3.以各种理由侵占、诺言港地产交易资金或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

4.未按明确规定明码标价,或者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收费者自愿选择的行为;

5.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格外收费的行为;

6.以隐瞒、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诱骗收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的行为;

7.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设置合同陷阱,进行合同欺诈的行为;

8.不接受交易资金监管,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9.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行为;

10.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志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11.违规发布取得《房屋所有登记》或者《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经适房及各类保障房的广告为此类房屋提供代售代租服务的行为;

12.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4月中旬?4月底)

根据住建部、建设厅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房产、工商、物价等部门积极沟通协商,制定具体方案,完善治理措施,进行层层动员,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展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5月?10月)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自查。5月初至5月中旬,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并将自查及整改结果及时上报各相关部门。

2.组织开展全面检查。5月中旬?10月,由我市两级房产、物价等组织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商品房销售行为和中介地理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依法接受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各县(区)于每月底前将检查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报市级相对应部门。

3.本次检查工作实行即查即改,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积极做好整治工作“回头看”,不断强化整治效果,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7年11月)

根据本次检查情况,认真总结整治成果,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整顿与培训,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整改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改,规范经营行为。各县区工商、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次检查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要求,细化工作任务,全面开展检查,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密切配合。房管、工商、物价部门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开展工作,积极发挥部门协调作用,加强证照监管等情况信息通报,实现房管、工商、物价信息共享、联合查处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县区工商、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信用档案、暂停或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对于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典型案例予以媒体曝光。

(四)加强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检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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