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嘉兴各地限购政策具体情况

据了解,嘉兴市本级、嘉善、平湖、海宁、嘉兴港区、桐乡、海盐县都开始实施住房限购措施。

2017年嘉兴各地限购政策(汇总)

2017年12月3日嘉兴开启历史上第一遭的限购:在市区范围内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017年3月21日嘉兴调控升级:本地人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比例将不低于 30%,非本市户籍最低首付比例将不低于50%;本市户籍家庭购买二套房,有贷款未结清首付提升到 50%。

2017年12月21日嘉善开启限购:在本县中心城区内暂停向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2017年3月13日嘉善限购升级:限购范围从原先的魏塘、罗星、惠民三个街道及大云镇部分区域扩展到全县范围,同时,针对外地限购仅指向新建商品住房这条,内容中也将二手房列入限购行列。

2017年4月17日平湖开启限购:全市范围内(不含嘉兴港区)暂停向在我市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017年4月18日海宁开启限购:在本市范围内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017年4月19日嘉兴港区开启限购:在嘉兴港区范围内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平湖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017年4月19日桐乡开启限购:在本市范围内暂停向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017年4月20日海盐开启限购:在本县范围内暂停向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南湖、秀洲、平湖、嘉善、海宁、海盐、桐乡、经开、港区......9地齐全了。

关于海宁市房地产市场实施限购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自2017年4月18日零时起实施住房限购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平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网签平台房屋转让合同签订时间或房产交易部门房屋买卖合同当面签订时间为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住房交易双方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凭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购房人家庭住房登记证明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二手住房转让合同。违反限购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房产交易确认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4月17日

关于嘉兴港区实施限购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强化住房居住属性,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确保嘉兴港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要求,结合嘉兴港区实际,经嘉兴港区管委会研究同意,港区自2017年4月19日零时起,实行住房限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嘉兴港区范围内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平湖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新建商品住房以“嘉兴港区房地产管理处网签系统”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契税缴纳时间为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住房交易双方或房地产经济机构应凭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家庭住房状况)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二手住房转让合同。违反限购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房产交易确认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嘉兴港区规划建设局

关于桐乡市房地产市场实施限购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按照“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总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自2017年4月19日零时起实施住房限购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暂停向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平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住房交易双方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凭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购房人住房登记证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住房转让合同。违反限购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房产交易确认手续,相关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特此通知。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4月18日

2017年4月18日

关于海盐县房地产市场实施限购措施的通知

盐住建〔2017〕58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我县自2017年4月20日零时起实施住房限购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本县范围内暂停向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平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契税缴纳时间为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住房交易双方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凭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家庭住房状况)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二手住房转让合同。违反限购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房产交易确认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特此通知。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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