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关于慈溪落户政策怎样的

慈溪落户政策具体是怎样的?这对很多想要在慈溪落户的人来说是比较重要的。下面提供慈溪落户政策,欢迎参考!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慈溪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

慈溪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等精神,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按照国家和省、宁波市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部署,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按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消除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布局和就近转移,加快形成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逐步推进。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宁波市政府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统一部署,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2.尊重意愿、保障权益。户籍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城乡居民合法权益,尊重城乡居民自主选择迁移的意愿,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科学引导农民进城镇去向,合理确定落户条件,把引导农民就近进城镇落户作为工作重点。

4.配套改革,同步推进。制定完善与户籍制度相关的配套政策,同步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建立健全各类群体进城镇落户的制度通道。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完善城乡落户政策

1.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成年子女)、老年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城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引进人才、投资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以及其他有合法稳定职业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家庭户的上述人员,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人才层次划分及配套政策依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5〕66号)。投资规模、突出贡献的具体标准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二)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三)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和工作体系,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夯实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基础。按照“全员登记、依规领证、量化管理、凭证服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扩大服务范围,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拓展,切实发挥居住证制度在调节人口增长、优化人口结构、提升人口素质等方面的杠杆作用。

(四)保障进城镇落户农民权益

1.农民进城镇落户后,保留其原有农村土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鼓励和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保留其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退出后不再享有新的宅基地分配权等权利;其本人可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2.农民进城镇落户后,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权益保持不变,其拥有的收益权可依法继承和在本社社员中转让。

3.已经落户城镇的农民,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就学、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就业扶持等同等权益。

4.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成员身份,加快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权利与户籍相分离的改革,推进农民经济权益的股份化,从体制机制上保障进城镇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

(五)落实和完善土地相关政策

1.协调推进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尊重农民进城和留乡的自主选择权,加快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2.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保障农村建设和中心镇、中小城市培育的用地需要。

3.禁止借户籍制度改革名义、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六)建立完善推进城乡一体的政策制度

1.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逐步推进城乡统一。

2.农民进城落户后,统一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以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方式分批逐步解决其住房困难。

3.其他相应配套政策按照城乡居民平等的原则逐步推进完善。

相关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由各相关单位另行制定下发。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8月底前)。制定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报上级政府批准。

(二)制定细则阶段(2015年8月至10月)。方案上报批准后,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三)政策宣传阶段(2015年9月至12月)。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渠道,开展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积极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参与和配合,为户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实施完善阶段(2015年11月至12月)。2015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户籍制度改革,2015年12月31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认真总结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充分研究实施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指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配套推进城镇基本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提高城镇承载能力。

(二)明确部门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法制部门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合法性审查;公安部门负责落实统一城乡户口登记性质和调整完善城乡落户政策,做好具体实施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因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引发的信访接待、劝访和信访事项转(交)办、督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进城镇落户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民政部门负责健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等;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促进进城镇落户农民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住建部门负责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加强市政基本设施建设,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土地、林地的承包经营和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为进城镇落户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负责建立完善生育政策,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措施和制度,组织完善居住证配套政策;农办负责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相关权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相关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对接,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抓紧制定细化相关配套政策和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三)深入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响的舆论动态,做好信息收集,及时掌握改革动态,牢牢把握舆论导向,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创造和谐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检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纪律性强,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好工作方案精神和要求,认真履职,确保圆满完成任务。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工作不力、行动滞后、拖沓推诿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问责。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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