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多少呢?相信大家也很想知道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河北省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 号)以及四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健[20xx]63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现予发布试行。
用工场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从20xx年开始向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劳务派遣工,由用工单位随本单位劳动者执行。
一、执行时间
根据我省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等实际情况,夏季高温津贴实行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 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二、津贴标准
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以作业环境为依据并以实际出勤作业时间确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元。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
三、列支渠道
企业因按本通知标准支付夏季高温津贴而增加的支出纳入工资总额。其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今年(首次)在基数外单列,以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应增加协商总额。
其它用人单位按本通知标准支付的夏季高温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渠道解决。
四、其他事项
夏季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时期作业付出的超常劳动消耗和特殊支出的一种额外劳动报酬补偿, 夏季高温津贴不能计入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不能与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50 号)规定的津贴项目和标准相冲抵。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本通告有效期两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总工会
20xx年7月28日
延伸阅读:河北省安委办:认真落实作业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部署暑期安全生产工作,克服暑期高温、高湿等因素给安全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全面安排部署,认真落实作业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安排高温作业人员体检。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对禁忌症人员妥善调整工作岗位,对生产现场配置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和急救药品,积极改善劳动作业条件,杜绝疲劳作业。
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强化各项监管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加强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尤其是对京秦、沿海、唐港、唐曹、承唐、唐津高速公路桥涵构造物等重点部位,消除各种桥梁病害和安全隐患,确保高速公路桥梁运行安全。加强养护专项工程的管理工作。制定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交通应急疏导预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合理设置分流点,按规定设置完善的安全作业标志,确保施工期间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严格动态监控管理,堵塞漏洞,做到对车辆安全状况、车辆相关从业人员情况心中有底。同时加强对危货运输企业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的管理,严禁超载、超限、未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车辆上路行驶,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装运输,确保运输安全。
加强非煤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防汛领导机构,安排专人对地下矿山、露天矿山、排土场和尾矿库进行安全巡查,强化值班、巡查和报告制度,务必把防汛责任逐级落实到各个具体部门和岗位,强化暑期督导检查和执法工作。督促各矿山企业认真签订《2015年安全度汛承诺书》,加强对水患矿井的监控,加强供电、排水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认真落实地面防洪、井下探放水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尾矿库进行暗访抽查,加强对“头顶库”的重点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实施处罚,并督促企业按时整改到位,确保安全度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