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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通州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发展,帮助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18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接实施各级政府部署组织的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绿色生态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用于安置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实体。

公益性项目中的岗位统称为公益性岗位。

第三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所需经费由区县和公益性项目经费共同负担。

第四条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按照170号文件规定,在全区15个乡镇、街道设立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明确一家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我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 就业形势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状况分析;

(二) 承接公益性项目情况;

(三) 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计划;

(四)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运行方案;

(五) 日常管理制度;

(六) 资金保障措施;

(七) 申请认定机构的资质、运营管理和遵纪守法情况;

(八) 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认定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备案材料:

(一) 加盖公章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备案表》;

(二)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人员设置及职责说明;

(三)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四)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和财会管理规章制度;

(五)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变更备案。

第八条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需要撤销、合并、调整的,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申请材料和实施方案。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得区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同意后,提出撤销、合并或调整意见,填写《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撤销(合并、调整)备案表》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对合并、调整后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备案。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的征集、评估和认定

第九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区政府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部署组织、出资或各级财政共同出资的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申请。

第十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所受理申请分析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纳入意见,并明确涉及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评估认定。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将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评估认定结果,按要求向各相关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分配公益性岗位,筹集落实相关经费。

第十二条 调整或撤销公益性岗位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公益性岗位撤销或数量减少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需按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备案,并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稳妥开展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征集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社区服务类岗位:具体包括社区保安、养老(助残)等用于托底安置的服务性岗位;

(二)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公安协管、城管协管、社区治安巡逻等岗位;

(三)其他公益性岗位:除以上几类岗位外,由政府机关单位和社会单位开发的符合公益性岗位定义的岗位。

第十四条 社会公益性岗位条件包括以下六项条件:

(一)公益性项目属于经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部署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二)公益性项目实行期限不少于1年且属于全日制用工形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

(三)适合安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四)有明确的岗位数量分布和工作量标准;

(五)有明确的日常管理考核要求和实施办法;

(六)满足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其它要求。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申请程序如下:

区政府相关部门开发或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由公益性岗位的主管部门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各乡镇、街道开发或出资购买以及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共同开发或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所申报材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纳入社会公益性岗位的审核意见,汇总并形成文字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种类、名称、特点、已安置人数和发展潜力等内容),通报区财政局同意后,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评估认定。

第十六条 申请公益性岗位需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益性岗位管理主体的法人证书;

(二)《公益性岗位申请表》(按照市统一制式);

(三)公益性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基本资料(岗位名称、工资标准、工作性质、工作地点),岗位工作概述(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岗位发展潜力(涉及区域、存续时间、岗位已有数量规模和预计可增加的数量规模),岗位工作资格(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等;

(四)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考核要求和具体实施办法等;

(五)政府出资开发岗位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公益性岗位空缺情况,以便根据情况组织招聘,适时补充。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170号文规定,我区社会公益性岗位补贴每人每月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1900元,为保障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正常运转,区、乡镇财政用于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经费不得少于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补贴期限在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与安置人员签订或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确定。

第十九条 公益性就业组织要设立财务专账,统一会计科目,独立核算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资金优先用于安排安置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管理费支出。任何单位、部门、人员不得截留、挪用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于每月7日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岗位补贴申请材料:

(一)《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审批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三)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为新招用安置人员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记录材料;

(四)新招用的“零就业家庭”、“纯农就业家庭”人员的认定材料复印件等;

(五)享受补贴人员银行发放工资凭证和明细;

(六)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盖章的续签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与失业后家庭收入将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安置人员和失业后家庭将符合“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的安置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乡镇、街道须根据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和“零就业家庭”认定有关规定预核定其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就业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初审提出意见后于每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相关材料,并同时提交《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用款计划》。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后,乡镇、街道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区财政局提交下列岗位补贴申请材料: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批复原件1份;

(二)《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申请审批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区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三条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的指导下,由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组成协调小组。其职责包括:

(一)对岗位补贴各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管;

(二)审议、批准岗位补贴业务年度工作预算和决算;

(三)审议、批准因特殊情况追加岗位补贴的方案;

(四)审批、拨付区级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五)定期核查乡镇(街道)社会公益性组织市级社会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区级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应加大对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日常管理力度,对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乡镇、街道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进行日常管理,指导其设立专项账户,独立核算,进行专户管理;

(二)负责对乡镇、街道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三)负责指导、监督乡镇、街道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做好市级岗位补贴和区级岗位补贴的申报工作;

(四)按照市、区政策规定,在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出现资金短缺时给予资金支持,保障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正常运转;

(五)定期检查乡镇、街道社会公益性组织申请的市级岗位补贴和区级岗位补贴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人员不得截留、挪用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或安置人员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它手段虚报岗位补贴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区财政局负责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相应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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