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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函》(新发改函〔2017〕26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缓解价格上涨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现就完善我区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补贴范围
补贴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凡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暴力恐怖活动、零散朝觐,参与吸毒、赌博、嫖娼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即以地(州、市)为单位,启动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当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食品价格当月同比涨幅达到6.0%。
三、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补贴标准
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标准按照当地1-12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3.8%计发。
(二)计算方法
1.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启动联动机制的,超出3.5%的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算),按照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发放1倍临时价格补贴。
2.按食品价格启动联动机制的,超出6.0%的部分,每增加2个百分点(不足2个百分点的按2个百分点计算),按照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发放1倍临时价格补贴。
(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食品价格的当月同比涨幅,同时满足联动启动条件的,按照最高倍数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不重复测算发放。
(四)价格临时补助标准随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而变动。
四、补贴的发放办法和资金保障
临时价格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启动联动机制的次月开始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临时价格补贴与失业保险金同渠道,并确保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发放。在向失业人员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格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终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联动机制的施行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六、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函》(新发改函〔2017〕26号)文件精神,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要加强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月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工作。工作中如出现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运机的制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11〕109号)文件不再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