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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及发放新标准多少钱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那么广西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如何的?广西独生子女费发放新标准多少钱?本文为你介绍关于广西独生子女费的知识

独生子女保健费还能不能发放?哪些人可以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志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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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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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保健费如何发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一)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50%;

(二)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四)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支付;

(五)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六)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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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一个子女还能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吗?

2016年1月1日零时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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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生育第二个子女,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需要退还吗?

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生育的,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予收回。

温馨提示:

符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对象,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村(居)民,每年5月凭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登记申请,经乡镇(街道办)核准后发放。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

(二)具有本自治区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

(三)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奖励金。

符合享受奖励待遇条件的人员(以下称“申请人”)实行一次性申报原则。已享受职工退休后增发待遇的,不得再申报。

2012年6月1日前,男性已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已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奖励金从2012年6月起计发。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依法享受奖励待遇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奖励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60%,市、县级财政负担40%(市本级与市所辖区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商定);属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60%(市本级与市所辖区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商定)。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度集中受理申报、审批一次。申报、审批、资金拨付和发放程序为:

(一)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城镇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依法享受奖励待遇申报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或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间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审批、资金拨付和发放。

申请人的计划生育情况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初审(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居住地应配合户籍地做好审核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再次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地居委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符合发放条件的,在《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申报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制作《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人员名册》,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局。县级人口计生局复核无误后,与历年所报人员名单(剔除退出人员)一起汇总,以报告(附符合发放奖励金条件的人员名册)的形式,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市辖区人口计生局同时报送所属市人口计生委)和本级(或所属市级)财政局。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对各县级人口计生局报来的报告及名册

进行汇总,向财政厅申请本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奖励资金。

财政厅对所需资金报告进行审核后,会同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联合行文将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的奖励资金下达到各市、县。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奖励资金使用申请,同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以及需要本级配套的奖励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资金及时划转到申请人开立的实名制账户。

第六条 领取奖励金后又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发放奖励金,已领取的奖励金由原发放单位收回。

第七条 对不再符合奖励金发放条件或因死亡退出奖扶的,当事人居住地的社区应及时汇总(当事人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向户籍地社区通报情况),按照上述报送时间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退出机制的执行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条 每年4月底前,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九条 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每年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和自治区财政厅提供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数。

第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和发放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依法享受奖励待遇所需资金的,经调查核实后,对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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