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人补贴,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起到重要作用。高龄人津贴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养老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本市户籍在当地实际居住15年经上、年满70周岁以上、本人无政府或单位发放的生活养老待遇的,且其家庭子女(指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儿子、儿媳、未出嫁的女儿、入赘女婿)均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可申请享受政府发放的高龄养老补贴。那么2019年青海高龄老人补贴政策如何规定的?青海农村高龄老人补贴政策有哪些新规定?本文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青海高龄补贴政策的相关知识。
青海省高龄补贴
4月1日,从民政惠民政策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我省今年再次提高高龄补贴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将70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月人均调整提高20元,全省约有31.26万名70周岁以上老年人将享受到这一惠民政策,这次提高高龄补贴标准是继以来,第四次提高高龄补贴标准。
提标后,将为70~79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10元补贴,80~89岁老人发放120元,90~99岁老人发放140元,百岁以上老人发放180元,预计全年发放补贴资金将达到4.24亿元。
据了解,截至去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约为72.50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2.22%,老龄化步伐不断加快。人口老龄化事关民生大计,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始终坚持小财政大民生的执政理念,将提高高龄补贴标准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不仅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关爱,还进一步提升了全省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增强了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营造了全社会尊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申报流程
第四条 凡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的高龄老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青海省高龄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即将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的老年人,可以在年满70周岁的上年度9月10日至12月10日按相关程序,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委托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除按前款规定外,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因户籍所在地小区拆迁、社区装修或未成立村(居)民委员会等原因,申请人(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老年人信息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或手工录入到“青海省老龄信息管理系统”中,签署核实意见加盖公章,并上报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未安装电脑的村(居)民委员会,直接将申请人相关纸质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将老年人信息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或手工录入到“青海省老龄信息管理系统”中。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或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上报给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办结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青海省高龄补贴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留存备案。
第九条 已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应在每年9月10日至12月10日,由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重新登记核实、备案。委托他人办理重新登记核实手续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发放
第十条 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30%,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列入省对下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计入各地补助基数。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应按《青海省省对下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办法》(青财社字〔2014〕2121号)规定,将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
第十二条 年度全省高龄补贴资金预算表以本年1月10日老龄信息管理系统中最终审核通过的高龄老人信息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高龄补贴的发放按照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审批,市(州)民政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把关,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行委)民政、财政部门按季度通过银行卡方式进行社会化发放。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地区,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发放。
第十五条 享受高龄补贴待遇的老年人户籍在省内迁移的,应在6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高龄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季度的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季度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居住外地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方式。
高龄老人死亡或户籍迁至外省的,其近亲属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通报其死亡或迁出消息,凭死亡或迁出证明由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手续,高龄老人死亡或户籍迁至外省的次月停止发放高龄补贴。
第十六条 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条件的高龄老人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自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计发补贴,自核准的当季度起开始发放补贴。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延误高龄补贴申请的,自提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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