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条件
1.本人申请。
2.迁入人户籍证明(在省内办理户口迁移的,不需提供户籍证明)。
3.填写户口迁移落户审批表。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包括以下情形: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书和契税证明;经批准自建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包括宅基地证);赠与房屋合同公证书、遗嘱继承房屋公证书或遗赠房屋抚养协议公证书。】和村(社区)居委会证明。
2.结婚证和村(社区)居委会证明或单位证明。
3.共同生活亲属证明、村(社区)居委会证明或迁入单位证明。
4.市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单位介绍信。
5.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军官证和结婚证。
6.复员证(转业证、离退休证)、县(市)以上复员、转业或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便函、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7.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8.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村(社区)居委会证明。
9.《户口迁移证》、转入学校证明。
10.大中专院校报到证或单位接收证明、《户口迁移证》。
1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稳定住所证明。
12.录(聘)用合同、养老保险费缴纳凭证。
13.从业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从业单位组织证明。
14.至少一年以上暂住证、稳定住所证明【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房主同意落户证明和村(社区)居委会证明;房屋租用合同和村(社区)居委会证明。】、稳定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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