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5〕1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强迫农业转移人员落户城镇。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四是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进一步完善我市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
在各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放宽市辖区落户条件。
凡在我市市辖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有合法产权住所;
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
3.有合法稳定就业并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放宽直系亲属投靠入户的限制
进一步放宽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落户条件。夫妻之间不受婚龄、年龄、居住年限限制,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七)放宽复转军人落户及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
复转军人凭人社或民政部门的分配安置文件、介绍信、军人
身份证登记表等,在现居住地办理落户手续。现役军人配偶随军落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投靠落户。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居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八)放宽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人员的落户条件。
凡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不受投资金额和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直系亲属,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九)放宽大中专院校和专业技术学校学生户口管理。
凡考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中等专业以上学校的学生,入学时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
(十)妥善解决新生儿落户问题。
新生儿(包括计划外生育、非婚生)凭《出生医学证明》随父随母自愿申报户口,不得设置任何其他条件,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扶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提供无关证明材料等相挂钩。
(十一)全面解决无户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人员登记户口问
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精神,全面解决无户人员登
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三、创新人口管理
(十二)完善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部署要求,我市已于2010年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今后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计、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三)完善居住证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榆林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居住证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落实入户调查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信息,按照“谁招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租人和用工单位的管理责任,着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水平。按照“权责对等、科学合理、渐次发展”的原则,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逐步拓展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保障居住在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十四)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按照国家要求,建成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计、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进一步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
(十五)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按照“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新型城镇化道路要求,坚持城乡政策一致、规划建设一体、公共服务均等、收入水平相当,以人的城镇化,大力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移民搬迁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协调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完善移民新村和社区的配套设施。加大小城镇在教育、卫生、养老、交通、商业等公共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力度,建设美丽城镇、适居城镇、文化城镇,吸纳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促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引导农村居民转变旧的生活方式。
(十六)完善社区服务管理。
加强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广社区管理网格化经验,建立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专业性服务机构为依托,建立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驻社区单位密切配合及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管理体系。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推进政府职能向社区延伸,推进“三官一律”(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进社区,创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站的作用,及时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在社区、居民小区设立集体户,为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人员解决落户地址问题。
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七)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移民搬迁和村组撤并安置用地的确权登记工作。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是否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户口登记不作为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据,户口迁移与集体利益收益分配无关。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八)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原则,妥善解决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问题,保障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适龄幼儿同等享有入园的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教师编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使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免除其学杂费。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
2.完善覆盖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全面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深入开展“人人技能工程”、“一网两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大力开展新型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强化企业岗位技能培训责任,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新进城农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3.扩大农业转移人口城镇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合理确定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及早在城镇参保并持续按规定缴费,实现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合理分担的可持续筹资机制。理顺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的衔接,做好已进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的农业转移人口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工作。建立并完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关系接续办法,允许农业转移人口自由选择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证其按照统筹地区政策自愿选择参保,并在当地享受医保待遇。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到2020年,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制定全市相对统一的社会救助标准。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规范救助范围和流程,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或其他特殊困难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4.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合理配置、规划并不断调整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布局,推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5.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推进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保障性住房,使租赁型保障房、购置型保障房、租赁补贴等惠及农业转移人口。鼓励城市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和常住人口需要,有效扩大保障房供给规模,优化供给结构。
(十九)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县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依据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成本性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支出责任,确保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保障到位。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由接收地财政负责保障,上级财政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予以考虑。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基层可用财力水平。
六、加强领导,统筹推进
(二十)提高认识,周密部署。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涉及全市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推进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我市有关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工作。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努力在我市确定的基本户籍制度的原则和政策范围内,统筹规划,稳妥推进。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和完善户口登记制度建设,严格户口登记管理,严肃法纪,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确保公民户口登记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二十一)各司其职,完善政策。
公安、发改委、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住建、农业、卫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凡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不相符的要抓紧修改完善,逐步剥离附加在户口性质上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十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准确阐释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措施,合理引导群众预期。要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为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意见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17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职责任务分工表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