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管理规范
第一章户口政策及办理
一、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入户
(一)收养子女入户
1、概念及综述
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法》实施后,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可持《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和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有关要求,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仅指事实收养)。
2、法定收养所需材料
(1)监护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填制《出生入户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弃婴和96年以前出生的除外);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4)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3、事实收养所需材料
(1)监护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填制《出生入户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弃婴和96年以前出生的除外);
(3)收养情况说明(被收养人基本情况,确已共同生活3年以上,难以办理《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的原因等);
(4)社区或村委会证明;
(5)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材料;
(6)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4、注意事项
(1)收养子女入户是指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的入户,已落常住户口的人员被收养,按直系亲属投靠办理。
(2)是否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户口登记机关不予鉴定,职能在民政部门和公证机关。申请人提供了真实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派出所就应受理和办理。
(3)事实收养需查证确系收养人收养且确共同生活3年以上,无法办理《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期满应当办理入户手续。
5、审批权限
法定收养入户的,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事实收养入户的,由区县公安局审批后办理。
6、办理时限
法定收养入户,手续齐备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事实收养入户的,调查核实满30日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刑释解教人员入户
1、概念及综述
现已取消被刑法处罚、被决定劳教等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原户口已注销,现被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人员,应回原籍入户。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填制《入户申请表》);
(2)《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教人员通知书》;
(3)被投靠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注意事项
(1)回原籍落户时,有配偶的应投靠配偶;无配偶有其他直系亲属的,应投靠其他直系亲属;无直系亲属的,可投靠原籍的其他近亲属;在现居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可单独立户,需提供房产证明。
(2)刑释解教人员长期不回原籍落户的,可请其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督促其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对刑释解教人员遗失入户证明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恢复户口。入户时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单位或社区(村委会)证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4、审批权限
有释放或解教证明的,由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无释放或解教证明的,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
5、办理时限
有释放或解教证明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无释放或解教证明的,调查核实满30日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户口因故被注销在原籍恢复户口
1、概念及综述
因出国、长期外出、宣告死亡、业务错误等原因,造成户口被注销的,经原籍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应在原籍恢复户口。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填制《补录户口审批表》);
(2)原单位或原籍社区(村委会)证明;
(3)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材料;
(4)原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
(5)本人护照(因出国户口被注销人员),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书(宣告死亡人员)。
3、注意事项
(1)只能在原籍恢复户口,尽量恢复为原始状态。
(2)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先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审批权限
由县(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5、办理时限
在调查核实满30日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注销户口
(一)死亡注销户口
1、公民死亡,一个月以内,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户口手续时,需在《居民户口簿》内页上加盖注销章。户籍窗口存留《死亡证明》和加盖死亡注销章的原常表。
2、上述关系人未在此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户口的,经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后,填报《注销户口审批表》,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强制注销户口。集中清理或定期报送时,各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可以花名册形式申报,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应签明意见并加盖公章,签署经办人姓名和申报日期,户口登记机关填报《注销户口审批表》,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强制注销户口。
3、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和相关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宣告失踪人员不能注销户口。
4、死亡证明包括: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二)参军入伍注销户口
由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在入伍后一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家属不到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可根据当地武装部的入伍名单,填报《注销户口审批》,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注销户口。如发现入伍人员虚报姓名或出生日期,与户籍档案不一致的,派出所不能注销户口,也不得违规更改相关信息。
(三)公民迁往港澳台定居和取得外国国籍人员注销户口
1、公民迁往港澳定居的,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在办理出境证件时会发放《下户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注销户口。
2、公民迁往台湾定居的,应凭本人申请、《大陆公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的户口本或身份证,注销户口。
3、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后,凭本人申请和和公安部出具的《退出中国国籍书》,注销户口。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如发现居住在我市的公民拥有双重国籍,应说服教育其选择一国保留国籍。并立即报告市局出入境管理处调查处理。
4、以上人员注销户口,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派出所和各区县户政部门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
(四)不注销户口情形
1、凡我市常住户口人员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不再注销户口。
2、凡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出国、出境,不再注销户口(定居的除外)。
四、删除和恢复户口
因重人或业务办理错误需要删除业务的,由户籍民警报告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户政中队相关业务人员办理删除业务或删除后的恢复业务。
五、户口迁入
(一)结婚迁入
1、概念及综述
结婚迁入是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迁入户口。一年内相互迁入,为结婚迁入;一年以上申请结婚迁入,属夫妻投靠。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填制《入户审批表》);
(2)《结婚证》;
(3)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3、注意事项
(1)城镇居民夫妻双方结婚迁入或相互投靠不受限制。城镇居民不能投靠农村居民落户;农村居民可投靠城镇居民落户。
(2)农村居民之间的结婚迁入或夫妻投靠,原则上指女方到男方落户;男方到女方落户的,女方应是有女无儿户,有多女的有女无儿户,只允许一个女婿到女方落户。
(3)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女方有住房单独居住,再婚后申请将男方户口迁入的,男方可在女方落户并可随迁未成年子女。
(4)对城市规划区内的结婚迁入不再设置年限限制。对规划区和征地区域内相关人员需要限制迁入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文件为依据。
(5)大陆公民与港、澳、台同胞结婚申请迁入的,需由省公厅出入境管理局批准,并签发《入户通知书》。派出所凭本人申请和《入户通知书》,报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后,在其配偶处落户。
(6)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外国人需在中国公民处落户的,外国人应经外交部和公安部批准取得中国国籍。落户时,需报并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可在中国公民处办理落户手续。
4、审批权限
农村居民结婚或夫妻投靠迁入的,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大陆公民与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结婚需落户的,由市公安局审批。
5、办理时限
农村居民结婚或夫妻投靠迁入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大陆公民与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结婚落户,需报经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情况,材料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购房迁入
1、概念及综述
凡到本市市区或城镇购买营业房、住宅房(含“二手房”),或其它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不论面积大小,均可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入。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填制《入户审批表》);
(2)《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及正式发票);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注意事项
(1)购买房屋要求入户的,公安机关对其产权性质和是否办理土地使用证不作要求,只要办理了产权证,购买的住宅用房、营业房、办公用房等均可迁入户口。产权证正在办理或已抵押贷款的,可提供正式购房合同和交款正式发票,申请入户。
(2)自建住房的,须提供产权证。无产权证的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住房,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3)居民在购买“二手房”后,前房主户口未迁走的,购房居民的户口原则上不能迁入;特殊情况暂时无法迁走的,可将现房主登记为户主,前房主登记为非亲属,或可设附号解决。
(4)购房入户时,是原户主购房的,可随迁所有同户人员;是非户主购房的,只能随迁同户的配偶和子女。
(5)按照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立户的原则。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购房迁入的,须随迁一名监护人,以监护人作为户主,入户时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
(6)对已签订正式合同并有交款正式发票的,已编定了准确的地址信息,房屋完工验收并交付钥匙后,才可办理购房迁入。
(7)单位将自有公房分配给职工(或原职工)长期居住的,或以交付低租金形式分配给职工(或原职工)长期居住的,只要是独立住房且已编制门牌号码,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分配房屋证明、本人《居民户口簿》,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可办理落户手续,并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8)派出所在办理入户手续时,要认真核对地址信息,发现居民所购房屋的现准确地址与房屋产权证上地址不一致的,按现准确地址办理户口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到房管部门更正产权证地址。
4、审批权限
单位公房分配或租赁给职工长期居住的,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其他情形,由户籍民警直接审核办理。
5、办理时限
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情形,申请材料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直系亲属投靠迁入
1、概念及综述
直系亲属投靠是指夫妻投靠,子女与父母(岳父母)之间的相互投靠,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相互投靠。
2、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填制《入户审批表》);
(2)亲属关系证明;
(3)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3、注意事项
(1)直系亲属只包括含本人在内的上、下各三代,不再向上或向下延伸,直系亲属投靠仅指三代以内的投靠。
(2)城镇居民不能投靠农村居民落户,农村居民可投靠城镇居民落户。城镇居民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和农村居民投靠城镇居民,不受投靠顺序限制,儿媳可直接投靠公婆、女婿可直接投靠岳父母、祖孙之间可直接投靠。
(3)农村居民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仅限于四类情况:一是夫妻均为农村居民的投靠,可随迁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二是农村居民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三是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农村居民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可投靠农村居民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四是农村居民离婚后,需回原籍投靠直系亲属的,须离婚满一年并回原籍实际居住的。
(4)农村居民须按投靠顺序进行投靠:首先是夫妻投靠,其次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投靠,再次是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相互投靠;特殊情形不能按投靠顺序进行投靠的,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5)夫妻一方为军人的,儿媳可直接投靠男方父母,女婿可直接投靠岳父母。
(6)因各种原因,子女在办理出生登记时未将户口入户在父母处,现父母以“子女投靠父母”为由申请将子女户口迁入,却无法有效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的,派出所可凭父母的书面申请(含相关情况说明)、DNA《鉴定意见书》为其办理直系亲属投靠落户。其他情形的直系亲属投靠,不得要求申请人进行DNA鉴定。
4、审批权限
城镇居民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和农村居民投靠城镇居民由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农村居民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农村居民特殊情形不能按投靠顺序进行投靠的,经区县公安局审批后办理。
5、办理时限
城镇居民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和农村居民投靠城镇居民,1个工作日内办结;农村居民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3个工作日内办结;由区县公安局审批的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近亲属投靠迁入
1、概念及综述
近亲属投靠是指本人(被投靠人)的兄弟姊妹及其子女,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子女来投靠本人。
2、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填制《入户审批表》);
(2)近亲属关系证明;
(3)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4)就学的,提供学校证明;委托监护管理的,原监护人出具委托书;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近亲属的,出具愿意赡养或扶养的公证书。
3、注意事项
(1)允许近亲属投靠主要是为解决未成年人的就学和监护管理问题,以及特殊群众的赡养和扶养问题。近亲属投靠必须严格按照以下原则执行,并经县(区)公安局审批方可办理。
(2)未成年人因就学或监护管理原因可单独投靠近亲属落户。
(3)农村居民的近亲属之间不能相互投靠落户(第4种情形除外)。农村居民可投靠城镇近亲属落户。
(4)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其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但城镇居民不能投靠农村居民落户。
(5)亲属关系证明由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投靠人或被投靠人所在的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单位证明可作佐证;原户籍档案可作直接证明,不需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4、审批权限
由县(区)公安局审批后办理。
5、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备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大中专院校学生迁入
1、概念及综述
大中专院校学生统指具有中专(含技工学校)以上学历的学生。其户口迁入,涉及毕业生和在校生户口迁入问题。对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的户口迁入应坚持“引进人才、服务就业、简化手续、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2、各类情况的办理
(1)在我市就读的大中专学生,本人愿意迁入户口的,凭录取通知书、迁移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2)毕业分配或自主择业需落户我市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或报到证、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及接收单位介绍信或《劳动用工合同》,办理入户手续。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在工作地城镇亲友处挂靠落户,入户时需提供亲友《居民户口簿》。
(3)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可自愿申请落入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以及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入户通知书,在市、县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4)城镇居民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需落户原籍投靠父母(城镇居民)的,凭本人申请、父母《居民户口簿》、毕业证或派遣证、户口迁移证(如果户口迁移证是开到本市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而本人自愿回原籍落户的,不需重新开具迁移证,只需提供本人申请和原迁移证即可)办理入户手续。
(5)农村籍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需回原籍落户的,如果本人愿意落城镇居民户口,可在原籍所在地乡镇的城镇居民亲友处投靠落户。凭本人申请、城镇亲友的《居民户口簿》、亲友关系证明、毕业证或派遣证、户口迁移证(如果户口迁移证是开到本市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而本人自愿回原籍落城镇居民户口的,不需重新开具迁移证,只需提供本人申请和原迁移证即可)办理入户手续。
(6)2003年以后(含2003年)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凭本人申请、父母《居民户口簿》、毕业证或派遣证、户口迁移证、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出具的本人在农村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证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书、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重点查明:毕业后一直未落实工作单位,在农村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经县(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入户手续。“从事农业生产”是指有土地耕种,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
(7)户口已迁往大中专学校,因各种原因被退学或除名的大中专学生回原籍落户的,凭本人申请、大中专学校开具的退学证明或除名决定、户口迁移证、父母《居民户口簿》,经县(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入户手续。原籍是农村的学生,落户不受限制。
(8)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籍大、中专学生申请办理城镇户口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凭《录取通知书》,可直接在原籍城镇亲友处投靠落户为城镇居民户口,在毕业之前均可申请办理。对就学期间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成年子女,其父母户籍发生迁移的,可一并随迁。
3、审批权限
(1)原籍是农村的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回原籍落农村户口的和农村籍学生因退学或除名的大中专学生回原籍落户的,由县(区)公安局审批;其他情况由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
4、办理时限
不需审批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县(区)公安局审批的,受理后10日内办结。
(六)工作调动迁入
1、概念及综述
工作调动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从事公务人员接受组织安排,调入相应工作单位。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填制《入户审批表》);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调入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动函;
(4)调入单位《集体户口本》或工作地城镇亲友《居民户口簿》。
3、注意事项
(1)调入人员需在调入单位落集体户口的,凭迁移证和调入单位《集体户口本》,落集体户口。
(2)调入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在工作地的城镇亲友处投靠落户,可随迁配偶和子女。入户时需提供本人申请、亲友关系证明、亲友《居民户口簿》。
4、审批权限
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
5、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引进各类人才的户口迁入
1、概念及综述
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历者,获得初级技术职称或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嘉奖者,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可在用人单位落集体户口和在工作地城镇亲友处投靠落户。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填制《入户审批表》);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中专以上学历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或人才认定证明书,或市级以上荣誉证书,或市级以上科技成果专利证书、证明);
(4)接收单位证明或《劳动用工合同》;
(5)用工单位《集体户口簿》或城镇亲友《居民户口簿》。
3、注意事项
(1)引进的各类人才,可在所在单位(公司)的集体户口上落户。单位(公司)无集体户口的,可申请在单位(公司)所在地的城镇亲友处挂靠落户,可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
4、审批权限
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
5、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投资经商人员迁入
1、概念及综述
凡在迁入地投资经商的,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可在本单位(公司)集体户落户,也可在单位(公司)营业所在地的城镇亲友处投靠落户。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填制《入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4)单位《集体户口本》或投靠亲友的《居民户口簿》。
3、注意事项
(1)投资、经商迁入户口需提供本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申请人是合伙投资者,需提供合伙投资协议文件。
(2)投资、经商人员经营的企业,符合建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将申请人户口迁入本企业集体户口;无集体户口的,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城镇亲友处挂靠落户,可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
4、审批权限
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
5、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进城务工人员迁入
1、概念及综述
在我市城区或县城所在地长期务工,与用工单位签订了两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务工人员,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用工单位集体户。需随迁配偶及子女的,应在工作地城镇亲友处投靠落户。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填制《入户审批表》);
(2)《劳动用工合同》;
(3)本人的《居民户口簿》;
(4)用工单位的《集体户口簿》或镇城亲友的《居民户口簿》。
3、注意事项
(1)进城务工人员迁入户口时要考虑长期务工和实际需求,避免不必要的空挂户口。
(2)长期务工人员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所在企业集体户口;无集体户口的,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城镇亲友处挂靠落户,可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
4、审批权限
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
5、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现役军人转业或复员迁入
1、概念及综述
现役军人转业是指:部队干部回地方安置;复员(退伍)是指:士兵(士官)退出现役回原籍。可回原籍落户,也可投靠配偶、父母、子女落户。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填制《入户审批表》);
(2)《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3)凭人事部门(军转办)《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或民政部门的《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
(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仅限于投靠父母、子女);
(5)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安置的工作单位的《集体户口簿》。
3、注意事项
(1)复员退伍军人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投靠配偶入户或投靠其父母、子女入户;原籍农村的现役复员退伍军人,可回农村原籍落户。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凭人事局军转办证明,可以投靠配偶入户或投靠其父母、子女入户。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凭房产证明入户。
(3)入伍期间更改了姓名、年龄等人口信息的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以部队档案资料为准,办理落户手续。此后,凡申请更改为曾更改的姓名、年龄等人口主项信息的,一律不予批准。
4、审批权限
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
5、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随军家属迁入
1、概念及综述
军人家属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审核批准后,可在部队提供住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可随迁未成年子女。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填制《入户审批表》);
(2)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审核批准的《军队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3)《结婚证》;
(4)家属《居民户口簿》;
(5)部队提供的入户(地址)介绍信。
3、注意事项
(1)随军家属迁入落户时,可随迁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
(2)对已随军家属,部队搬迁或重新安排住房的,凭本人申请、家属《居民户口簿》、部队政治部的情况说明和入户(地址)介绍信,办理户口迁移。
4、审批权限
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
5、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关于户口迁移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处理办法
1、迁移证件遗失的问题
对遗失迁移证件的,原证件签发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该证件系“遗失补发”,由户籍民警直接办理。对《迁移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出具迁入地“未入户”的证明。
2、持过期迁移证件的问题
对持过期迁移证件,只要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且地址未发生变更的,户籍民警可直接办理《迁移证》或入户手续。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应予恢复户口。
3、迁移地址发生变更的问题
(1)《准迁证》签发后,地址发生变更的,原证件签发机关应当重新填发《准迁证》。
(2)持《迁移证》落户,被投靠人的地址发生变更的,区别情况处理。一是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或被投靠人已迁出本市的,应当回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或重新开具《迁移证》。二是被投靠人地址发生变更,但仍在本市范围的,只要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能够核准被投靠人的新地址,可办理落户手续。工作方式:由原迁入地派出所在《迁移证》上注明:“迁入地址变更,本所未入户”,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再由持证人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新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在《迁移证》上注明变更后的准确迁入地址,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新迁入地派出所凭本人申请、迁移证,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予以落户。
4、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华侨回国定居、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入户问题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华侨回国定居均需省公厅出入境管理局批准,并签发《入户通知书》;台湾同胞及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入户,需经外交部和公安部批准。对此类人员,均需凭批准文件,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后,办理入户手续。需要迁移的,采取先入户再迁移原则进行。
(十三)关于征地区域内限制人口迁入的问题
1、征地区域需要限制人口迁入,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部门下发的文件为依据。
2、比照省政府下发的文件,结合现行户口政策和工作实际,在征地区域内,以下几类人口应准予落户:出生未入户的、婚嫁、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符合政策规定的)、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人口外,
上述区域内人口自然增长严格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人口机械增长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禁止向上述区域内迁入户口。在规定时间以后自行入住的人口和在上述区域内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
六、户口迁出
1、因结婚、工作调动、就学、就业、投靠、购房等原因,需要从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户口的,本人或亲友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证》。
2、我市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毕业生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凭学校的派遣证或用工单位正式《劳动用工合同》,将其户口迁至用人单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凭学校提供的花名册,将毕业生的户口一律迁回原籍。
3、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落实了工作单位,迁入地公安机关不开具《准迁证》,要求原籍公安机关直接开具《迁移证》的,凭本人申请、劳动用工单位的相关证明、准确的迁入地址、迁入地派出所查询电话,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三)出生日期更正
1、概念及综述
对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从严审查,慎重审批。
2、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3)提供足以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
(4)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或社)证明材料(无原始材料的);
(5)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
(6)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注意事项
(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原则上不予更改出生日期。申请更改出生日期,必须提供原始的、书面的凭证材料,否则视为证据不足,不予更改。
(2)个别未成年人,因各种原因造成出生日期登记错误,且无法提供准确的书面凭证材料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写出详细的情况说明、社区居委会(村、社)证明、学校证明、96年以后出生的需卫生部门提供错误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说明、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能更改。
(3)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有关通知精神,自2006年12月起,对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均不予办理。
(4)出生日期经申请更正后,一律不再更改。
4、审批权限
由区县公安局审批。
5、办理时限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民族成份变更
1、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原则
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定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1)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再向上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
(2)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民政或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后由本人决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4)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①.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②.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③.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2、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3)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4)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变更所依据的户籍资料);
(5)本人《居民户口簿》。
3、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民委、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得再变更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如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4、审批权限
由派出所、区县公安局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
5、办理时限
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其他非主项目变更
1、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业务时,主动询问、收集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等相关非主项信息时,以当事人口头申报为准。
2、当事人到派出所主动申报相关非主项目变更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户籍民警对当事人主动申报更改项目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情况属实的,直接办理。
八、分户和集体户口
(一)分户
1、概念及综述
户内成员分户(立户),原则上以结婚成家,具有独立合法固定住所,法定住址明确,单独生活为条件。禁止未成年人、挂户人员等分户。
2、所需材料
(1)城镇居民分户条件:申请人必须成年、有单独住房。申请材料:本人申请、本人房产证、《居民户口簿》。
(2)农村居民分户条件:申请人必须成年、已婚、经济独立,并且另灶起伙、生活自主。申请材料:本人申请、《结婚证》、村(社)证明(属分房居住的,需证明其经济独立且另灶起伙)、《居民户口簿》、房产证明(属自建房的)。
3、注意事项
(1)城镇居民分户,申请人须具有产权的单独住房。如果住房系原家庭住房分割,必须有基本生活用房,且单独进出。对符合条件的,派出所应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住房新编门牌号,为当事人办理房产证提供便利。申请人办理房产证后,再申请办理分户手续。
(2)农村居民分户,本人单独自建房屋的,只要已成年,不论是否已结婚,经本人申请,提供房产证明、《居民户口簿》,即可办理分户手续;如果是结婚后分割原家庭住房居住的,住房必须具备卧室、厨房等基本生活用房和设施,经济独立,村(社)对相关情况进行证明,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场为其新编门牌号,并办理分户手续。
(3)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和房产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给予以办理。
4、审批权限
城镇居民分户的,由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农村居民分户的,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5、办理时间
城镇居民分户的,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农村居民分户的,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集体户口建立和管理
1、集体户的立户
(1)设立集体户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寺庙、人才中介机构等单位。
(2)设立集体户的基本条件为:一是单位有所有权的宿舍房屋;二是符合办理集体户口条件人员要达到10人以上的;三是单位指定有专人负责保管《集体户口簿》和管理集体户人员的变动情况。个别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学校、人才中介机构等单位无集体住房,但确需建立集体户的,由单位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可适当放宽相关限制。
(3)设立集体户的审批:单位申请建立集体户的需持单位(机构、企业)证件、建立集体户的申请、集体住房证明落户人员身份证明,由各县(区)公安局审批。
2、集体户的撤销
已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在不符合“设立集体户的基本条件”后应当撤销。特别是关闭倒闭的企事业和被兼并的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必须彻底清理,不再设立单位集体户。现户口在单位集体户中的人员,按下列顺序清理:
(1)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迁入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2)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居住地城镇亲友处投靠落户。
(3)对一时无法联系到集体户内人员的,由集体户所属派出所将该集体户内这类人员统一移居至派出所建立的集体户上,单独设立一户,由户籍民警统一管理。属该类人员原则上不办理户口、身份证及其他相关业务。
(4)集体户撤销后,管辖派出所应回收该单位的《集体户口簿》。
3、集体户口的迁入
(1)凡设立集体户的单位所属人员,在本县(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方可迁入单位集体户。
(2)单位集体户口人员不能随迁配偶、子女等亲属。
4、集体户口的出生、死亡
(1)对于集体户口的人员生育子女入户应根据下列情况予以处理:一是新生婴儿父母一方为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可将新生婴儿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口的一方办理出生登记;二是新生婴儿父母均为集体户的,可在其父或母的集体户上办理婴儿出生登记,设附号建立家庭户。
(2)集体户口人员的死亡,由该单位专责人员应及时申报死亡人员的死亡注销。
5、户主的管理
单位应指定一名集体户口人员担任户主,户主因故需变更时单位应确定新户主并报辖区派出所。
6、《集体户口簿》发放和管理
已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以及负责保管公安机关发给的《集体户口簿》。单位应将专责管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报送辖区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要统一登记造册,便于管理和联系工作。
第二章户籍业务管理
九、网迁工作
户口网迁工作是为了方便群众办理户口迁移业务,减少路途往返,提高办事效率,在我市范围内迁移实现迁入地“一站式”办结的便民利民举措。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供办理户籍业务所需材料。
2、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提供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当场受理。
3、受理后,立即通过我市的“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迁移人员的人口信息,确认主要项目登记是否完整无误。
4、属户籍民警受理审核后直接办理的,即可进行迁移操作;需要领导审批的,待领导审批完成后,方可进行迁移操作。
5、完成迁移操作后,在迁入《居民户口簿》上打印迁入人员信息,新立户的核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同时在迁出《居民户口簿》上对已迁出人员信息作注销登记,其中整户迁出的,收缴迁出《居民户口簿》。
6、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并由迁移人签名确认。
(二)注意事项
1、户内个别人员迁出的,户籍民警应在迁出《居民户口簿》内迁出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户口迁出”章,并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内注明迁出时间和地址,加盖户口专用章和经办人章。
2、户主迁出后,未迁出人员的家庭称谓关系发生变化的,迁入地派出所按照原户主的要求,确定一名原家庭成员为户主,并在信息系统中对原迁出家庭户内成员的称谓关系进行调整。迁入地户籍民警在迁出《居民户口簿》上对原户主加盖“户口迁出”章。未迁出的家庭成员要使用《居民户口簿》,须在迁出地派出所重新打印《居民户口簿》。
3、迁入地派出所在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后,应当将户口迁移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存档、备查。
4、各派出所应当每天查询迁出人员信息,并根据提示信息,提取迁出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套打迁出信息,并加盖“迁出注销”。每月月底,以“一览表”形式打印网上迁出人员名单,将加盖“迁出注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依照名单顺序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5、迁出人员系工作对象的,及时传递重点人口档案材料。对依法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被决定监外执行的监改对象的户口迁移,应迅速将户口迁移情况报告区县公安局,抄报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并主动与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办理相关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