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赤峰户口迁入政策条件规定,赤峰买房落户政策详细解读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序引导农牧业人口合理向城镇转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内党发〔2014〕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相关经济社会配套改革,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1?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实施有重点和差别化的户口迁入落户政策。

2?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通过宏观调控、分类引进、消化存量、引导增量的方式,优先解决已转移到市区和城镇就业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切实保障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3?坚持统筹推进。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其他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实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常住居民福利保障全覆盖。

4?坚持公开高效。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各项户籍改革及配套政策措施,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我市人口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与自治区户籍改革意见和要求相一致,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进一步调整和规范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中心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我市中心城区、旗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连续租赁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的房屋,包括自购房、自建房、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单位或个人授权使用的各类商品房、单位公产房。

(1)投靠类:具有市辖区、旗县区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区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投靠人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条件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购房类: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父母,可凭购买房屋合同、正式发票或房产证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投资经商类:凡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自治区内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人才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工作人员,可在就业地、建制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住所的限制。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自治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未满5年的毕业生、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农村牧区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等,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在就(创)业地、建制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2?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特别是在城镇就业、连续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二)合理设立集体户口。根据单位人员情况,合理设立集体户口,为符合落户条件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地址登记户口的人员落户。

(三)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的婴儿,允许其随父亲或母亲登记常住户口。我市公民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其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应予恢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签发地公安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的其他无户口人员,区别具体情况随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等登记户口。

三、改革人口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牧)业户口与非农(牧)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其他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在人口统计上,取消农(牧)业、非农(牧)业户口统计,设立城镇居民、农村牧区居民统计,户籍在城区范围内的人口,统计为城镇居民,户籍在城区范围外的人口,统计为农村牧区居民。

(二)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旗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离开户口所在地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除外),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中考、高考的有关政策,结合随迁子女在本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本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础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积极推进土地和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土地、耕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牧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牧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要依法依规予以维护。积极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自治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用益物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继承权;开展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所(中心)建设,鼓励农牧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牧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牧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作为农牧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不得以生态移民、扶贫移民、土地集中整治、土地集中流转等名义强迫农牧民落户城镇。

(二)完善进城落户农牧民及其他常住人口就业创业保障机制。整合城镇各类就业服务资源,调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快建设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者,在创业孵化、信息咨询、技术支撑、跟踪服务、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努力推动解决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

(三)完善进城落户农牧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机制。把进城落户农牧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和准入退出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公正。逐步实现进城农牧民与城镇原住居民统一管理,同等准入退出。

(四)完善进城落户农牧民随迁子女接受教育保障机制。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把随迁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和财政保障范围,合理布局和科学编制中小学校建设规划,优先支持依据城镇规划布局调整的中小学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形成与城镇居民需求相协调的学校布局。

(五)完善进城落户农牧民社会保障机制。把进城落户农牧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进城落户农牧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建立实施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鼓励进城农牧民积极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逐步缩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差距,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进城落户农牧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六)完善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制。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大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满足包括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需求。

(七)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机制。认真做好自治区关于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调整农牧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支出折算比例,建立与城镇接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规模和公共服务覆盖水平挂钩的公共资源配置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政策的落实工作,保障市和旗县区政府为进城落户农牧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到位。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旗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牢牢把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根本目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彻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逐步消除城乡居民公共服务差别,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成果,实现新型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落实到位。市公安、发改、教育、民政、财政、国土、住建、农牧业、卫生计生、人社、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教育、就业、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各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基础工作。

(三)准确解读,宣传到位。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各地要在全面把握、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坚持“统一口径、适度宣传”的原则,着重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保障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7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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