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渭南新生儿上户口时间限制及办理流程材料最新规定

 1、新生婴儿报户。婴儿出生后,应在一年内报户,因各种原因未报户口的可延长至5周岁以下。按照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由其父亲或母亲提供本人《户口簿》、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介绍信,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父母亲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还应提供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本人的结婚证。

2、5周岁以上(含5周岁)往年出生报户。业务按出生报户中补报往年出生办理,申请人提供《户口簿》(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双方户口簿)、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村(居)委会介绍信、申请人本人申请、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证件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受理,申请人填写《渭南市公安局人口信息补录遗漏、出生超时报户调查登记表》(见附件),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负责人核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在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报市局备案。

3、 非婚生或超生婴儿报户。未超过5周岁的按照第二条规定,并提供个人申请(情况说明),经所领导核准后办理出生登记。超过5周岁的按照第三条规定办理。办理非婚生、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出生登记的同时,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统计表》中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同级计生部门通报。

4、本市辖区驻军部队女军人,为所生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凭母亲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母亲军官证、结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报婴儿单独立一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落母亲单位集体户,也可落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上。

5、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报户。凭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在翻译机构翻译,并在公证处对翻译件进行公证。持父母一方(落户方)回国时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国外出生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出生证明》翻译件和公证书,经派出所核准后办理出生登记。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6、父母均为集体户的婴儿报户。本市(或县、区)人才交流中心和其他单位集体户的常住户口人员,为所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首先应持有关材料随母、或随父报本市亲戚、朋友户内;确无落户条件的也可报入婴儿父、母单位集体户口(包括符合随父随母落户条件的在校研究生所生婴儿,但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大学生所生婴儿)。持婴儿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集体户口卡》、《出生医学证明》,按上述规定在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若父、母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该婴儿必须报入家庭户口。

7、收养(或抱养)子女户口登记。凡收养申报户口登记的,须经派出所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一)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以前收养的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村(居)委会证明,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所申报户口登记。对收养的婴儿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收养人还应提供本人的书面申请及收养原因证明(因病需要收养的还应出具县以上医院证明)。

(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三)抱养或收养5周岁以上子女户口登记的,按照本条款相关规定及第三条规定办理。

8、特殊情况婴儿报户。

(一)新生婴儿落户前,由于父母离婚,抚养人一方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父母均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依据相关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负责人核准后,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

(二)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到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卫生部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按照婴儿报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婚生婴儿(包括非婚生或超生)长期未落户,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婴儿母亲分娩病历证明或医疗机关出具的亲子鉴定书及相关材料,并由派出所核查情况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落户。

(四)对有群众举报或有嫌疑的落户登记时间与出生时间相差较长的儿童,要进行身份核查、审查、出具婴儿母亲所在医院分娩病案证明或提供DNA亲子鉴定有关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生登记;对发现身份可疑、来历不明的要按照规定采集该儿童生物检材,凭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按照相关规定报户。

1、申请: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该补充的材料;

3、审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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