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本政发〔2015〕3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工作,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放开县政府驻地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本溪县、桓仁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由县局审批。
1、购房落户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发票。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无地址可落社区集体户。
3、租赁私有成套房屋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二、合理确定我市城区落户条件。在本溪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由城区分局审批。
1、购房落户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发票;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无地址可落社区集体户;
3、凡在我市城区购买、自建房屋,只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计房屋面积大小、房屋新旧、居住年限,凭房屋所有权证即可办理落户。
4、凡在我市通过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不计房屋面积大小、房屋新旧、居住年限,凭房屋所有权证即可办理落户。
5、凡在我市购买的二手房,只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论原户主户口是否迁出,均可参照第一条先行办理落户。
三、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条件。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可在人才中心集体户、就业地单位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被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人员,由分县局审批。
2、与民办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落户的,由市局审批。
四、放宽投资落户条件。凡在我市城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凭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免税相关证明,投资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经市局审批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消投资金额的限制。
五、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农村地区,仍执行现行的落户政策。即:除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应届省内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回原籍落户外,严禁其他任何形式的城镇居民迁往农村落户。农村居民之间的夫妻投靠、父母子女间投靠落户,需经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同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落户;应届省内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的,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可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回原籍落户。
六、全面建立社区集体户口制度。城镇派出所为管辖的社区设立集体户口,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但无法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的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社区集体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利。
七、逐步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将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依托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分析人口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
八、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服务、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按当年省市相关政策,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