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衢州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及衢州落户政策规定

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规定》来了!

取消外省户籍人员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的落户条件, 将城镇地区内的投靠范围扩大到四代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将专业技术人才范围放宽至具备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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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规定》正式向社会发布并实施。《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衢政办发〔2017〕70 号)同时废止。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次《规定》主要修改调整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放宽省外人员落户条件。

为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大力推进已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取消人员来源地不同的落户条件差异,将《暂行规定》中涉及 外省户籍人员落户时需满足“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条件予以取消。

二、放宽亲属投靠落户范围。

为体现落户政策的民生关怀,进一步将 城镇地区内的投靠范围扩大到四代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允许在直系亲属所有的房屋产权内落户,将《暂行规定》中涉及此内容的原条款删除后,直接适用《省户规》 第五十四条规定。

三、放宽人才落户范围。

为吸引更多人才来我市创业生活,将人才范围从 原高层次人才放宽至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 将专业技术人才范围放宽至具备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四、调整稳定住所条件范围。

为落实租赁住房落户政策,规范政府租赁用房使用,根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政策要求,将廉租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取消《暂行规定》中对“廉租房”一词的使用。

五、修改户口登记中的城镇定义。

为实现与全省其他地市的户口迁移政策统一,根据《省户规》就城镇地区的定义,将《暂行规定》中原“城镇”的定义内容进行调整。

《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规定》全文如下↓↓↓

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规定

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对户口迁移审批和户籍服务事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

二、 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一)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员;

(二)取得由政府提供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

(三)租赁出租房屋(指经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的人员。

按第(三)项租赁出租房屋申请落户的,应在落户地城镇范围内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三、 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调入、录用的人员;

(二)被本市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 三)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的人员。

四、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一)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

( 二)初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

五、被 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以在当地城镇申请落户。

六、符合上述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规定申请落户的,迁移人员应当在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亲友户内落户,或者在就业单位、社区集体户内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成年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移落户。

七、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 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本县(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乡镇或社区集体户。

八、大中专院校新生和毕业生、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归正人员、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人员的迁移落户,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九、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应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十、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应当由户主或迁移人向本市任一公安户籍窗口或通过网上办事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与户口迁移相关的证明材料。对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无需另行提交。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且不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理;对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事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次要材料有欠缺的,可先予受理,申报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补齐材料;对不符合条件或主要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十一、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教育、人力社保、住建等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管理、学历认定(包括留学归国人员)、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界定、职称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人才认定等相关工作。

十二、各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地户口迁移规定。

十三、本规定所称城镇,是指户口登记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方。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衢政办发〔2017〕70 号)同时废止。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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