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枣庄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及枣庄落户政策规定

枣庄市全面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八条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更好地服务我市强市、富民两大战略任务,推进自然生态宜居宜业新枣庄建设,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18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枣政发〔2015〕16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枣庄市全面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八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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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宽院校毕业生落户条件,为经济社会发展储备人才

(一)全面推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及国民教育同等学历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无论是否在就业择业期内,愿意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可将户口落入本人档案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二)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及国民教育同等学历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放宽技能人才落户条件,为企业发展增添动能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劳动保险的下列技能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省级、地市级和行业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者;具有中级工、高级工等级者;其他特殊技能人才愿来我市工作的。

三、实行农村人口转移备案制度,保障农民权益

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移备案制度,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由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转移落户备案证书。凭借转移落户备案证书,进城落户农民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及这三权的合法继承权不变。

四、建立农村籍人员户口来去自由迁徙机制,吸引鼓励返乡创业

(一)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普通高等学校驻地或保留在原籍;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落回原籍或迁入就业创业地。

(二)复退转军人未落实工作单位不愿回本市原籍农村落户的,可将户口落在入伍地或原籍所在乡镇集体户。

五、完善集体户制度,为特殊群体提供落户载体

完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制度,取消集体户口设立条件,简化落户手续。允许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等设立集体户,为尚未有合法稳定住所、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提供落户通道。

六、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破解群众落户难题

针对一些房屋手续不全等现实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落户策略,简化程序和手续,按照先易后难、城镇规划区内优先的原则,分批分类解决户口迁移问题。

七、推行“容缺受理”落户机制,切实方便群众

认真落实“一站式”户口办理的便民举措,对基本材料具备、欠缺辅助材料的,先予以受理并以《补充材料告知单》形式,一次性全面准确告知所缺辅助材料,由申请人办理落户前补全。

八、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确保简政便民落地见效

(一)规范出具证明工作。按照公安部等12部委全面清理规范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工作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取消户籍证明,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能够证明的13类事项,不再出具证明;对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9类情形,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相关证明。

(二)下放户口迁移审批权限。取消全市范围内迁往城镇的户口审批,枣庄市域范围内凡乡村迁往城镇、城镇迁往城镇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一站式当场办结,不再上报属地区(市)公安局审批。

有关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那些事儿

为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的问题,2016年8月3日,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要求有关部门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2016年8月31日,省公安厅等12部门制定了《转发公安部等12部门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公通〔2016〕175号),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样式流程。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工作,我市公安户政部门于2017年9月30日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枣公传发〔2017〕445号),其中明确规定:对能够凭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证明的下列13类事项(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出生的、籍贯、户籍所在地住址、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之间的亲属关系),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具体来说,两大事项要进一步明确:

出具证明范围

(一)对能够凭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证明的下列13类事项,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出生的、籍贯、户籍所在地住址、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之间的亲属关系。

(二)对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下列9类情形,由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相关证明: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注销户口、亲属关系、被拐儿童身份、捡拾弃婴(儿童)报案、非正常死亡、临时身份、无犯罪记录、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他证明。

(三)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规范出具证明工作

取消全市统一式样的“户籍证明”,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需要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注销户口、亲属关系等证明的,由派出所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户籍证明。其中,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出具公安部统一式样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重复户口被注销的,出具全市统一式样的《公民重复户口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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