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三门峡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及三门峡落户政策规定

继洛阳、开封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后,2020年1月2日,三门峡市居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据《方案》,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群体有六类,一是高校毕业生,二是技术工人,三是职业院校毕业生,四是农村升学学生,五是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员,六是留学归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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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中提到,对暂未落实工作单位但自愿申请将户口迁往城镇的,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实行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限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也能在毕业后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就(创)业地。对上学期间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原籍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凭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可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其父母户籍迁往城镇的,可一并随迁。

《方案》中规定,不得将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作为落户的限制条件,不得采取积分落户,另外《方案》中提到在全市城镇以后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方案》中还提到,经公安机关核准,可以乡(镇、街道)或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口,主要针对对象是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在当地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没有直系亲属投靠、就业单位没有集体户口(包含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这些人群可在就业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据《方案》显示,“十三五”期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转户4.6万人以上。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37%以上,各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5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三门峡市居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19〕24号)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市政府印发了《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制定依据

根据《河南省居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27号)文件精神,要求各省辖市全面做好本地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制定过程

根据省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方案》的代拟起草工作,结合三门峡市居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通知》(三政办明电〔2017〕95号)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在借鉴其他地市方案的基础上,于11月26日形成了《方案》初稿,为保证《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市政府办公室先后征求了市直有关10个部门的意见,采纳了合理化建议,对《方案》的初稿予以修正后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市司法局法制审查意见作了进一步完善。

四、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方案》征求了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等10个部门意见,其中4家单位无意见,5家单位意见已采纳,1家意见因与省方案不一致未采纳。

五、《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四个部分

(一)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转户4.6万人以上。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37%以上,各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5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拓宽落户通道。

《方案》中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群体有六类,一是高校毕业生,二是技术工人,三是职业院校毕业生,四是农村升学学生,五是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员,六是留学归国人员。对暂未落实工作单位但自愿申请将户口迁往城镇的,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实行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限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也能在毕业后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就(创)业地。对上学期间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原籍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凭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可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其父母户籍迁往城镇的,可一并随迁。

《方案》中规定不得将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作为落户的限制条件,不得采取积分落户,另外《方案》中提到在全市城镇以后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方案》中还提到,经公安机关核准,可以乡(镇、街道)或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口,主要针对对象是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在当地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没有直系亲属投靠、就业单位没有集体户口(包含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这些人群可在就业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三)制定完善配套政策。

《方案》中提出了相关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加大对农业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建立健全我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体系,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各级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县(市、区)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

二是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相关资金,对吸纳农业人口较多的县(市、区),优先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房等专项资金。

三是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实行差别化用地保障制度,优先保障落户人口的保障房、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农业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

四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充分发挥市级财政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发性基金、新型城镇化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五是建立进城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六是住房保障支持。推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落户农民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范围。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凭无房证明可提取用于支付房租;推进各地陆续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七是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问题,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

八是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九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继续扩充城镇义务教育资源,落实和完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就地入学政策,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加强对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和运用,凡在我市就业的非就业地户籍人员子女,具有流入地初中正式学籍,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中招升学考试,普通高中学生符合规定转学条件的可正常转学。

十是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加快推进《三门峡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实施,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

(四)强化监测检查。

《方案》中明确了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要求加快工作进度,根据相关配套政策,尽快研究出台本部门的方案。并强调要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方案》实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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