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因私事赴港澳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业务

办事流程

申请人因私事赴港澳地区探亲、旅游、商务、培训等非公务活动的,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也可以在授权范围内直接受理本户籍管辖区内常住居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

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工作单位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的,也可由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60周岁(含)以上或者未满14周岁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旅游,如暂住户口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的,也可由暂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由其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办理条件

1.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两张照片(照片规格与护照规格相同);

3.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4.没有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申请人所属工作单位或派出所出具对申请人出国申请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单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14周岁的人员,须提交父母一方或监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未满14周岁的儿童的父母一方或监护人须应在申请人中“申请人声明”相应栏目中签名确认。

(5)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5.提交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

(1)探亲

A: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及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或者就学、因私应聘就业的证明。

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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