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山西省新能源汽车补贴目录及新能源汽车补贴车型

2015年11月25日,山西省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

大力发展电动客车、电动专用车、电动乘用车生产制造等产业,着力构建“煤?电?车”产业链。力争到2020年,全省电动车生产能力达到12万辆以上。

《意见》补贴政策解读:

时间:1月1日起

补贴标准:国家补贴资金1:1配套省级补贴资金。

根据《意见》,我省将创新完善产业技术、标准和商业模式,加大财政、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1月1日起,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在我省推广应用的电动汽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资金1:1配套省级补贴资金。

7月21日,从省财政厅传来消息,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做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提高营销补助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我省对新能源汽车的营销进行补助,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即终止执行。执行期间内,营销补助政策依据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变动。

补助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车成本

这里所指的新能源汽车,是指使用除汽油、柴油之外其他类能源作为动力来源的汽车,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而营销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现产品销售以后而给予补助的资金。

营销补助资金主要采用补助支持方式,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成本。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营销补助资金后支付购车款。具体补助范围为山西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从1月1日起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营销补助资金(以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在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终端销售的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营销补助资金(以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

补助标准为1月1日起,电动汽车补助按照国家同期补助资金1:1标准执行。2016-2017年,甲醇客车0.5万元/辆,甲醇重卡0.5万元/辆,甲醇轿车0.25万元/辆,甲醇多用途乘用车0.1万元/辆,燃气重卡0.5万元/辆,燃气轻(微)卡0.1万元/辆。国家、省和省以下各级补贴资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90%。

实现终端销售才可申请营销补助

汽车生产企业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营销补助区别开来,按享受企业销售优惠后的实际价格出售新能源汽车并开具销售发票,再将营销补助资金在消费者购车款中扣减。新能源汽车实现终端销售后,汽车生产企业凭票据据实申请营销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汽车经销企业的,视为未实现终端销售,不得申请营销补助资金。

营销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成本,汽车生产企业有义务将营销补助政策告知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要组织专业人员做好材料审核、数据汇总、材料报送以及申报材料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不得借营销补助审核工作,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对违规申请、使用营销补助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及时缴回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外,将永久取消企业申请营销补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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