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山西省农村低保待遇政策及申请标准条件新规则

山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已经批转《山西省农村低保扶贫行动方案》,了解到方案明确:我省将统筹各类救助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扶贫支持政策、社会力量参与和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力更生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整体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农村低保标准要逐步提高、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帮扶力度要加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要提高……20106年10月17日,从省民政厅获悉,山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已经批转《山西省农村低保扶贫行动方案》(下称我省行动方案)明确:我省将统筹各类救助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扶贫支持政策、社会力量参与和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力更生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整体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农村低保标准要逐步提高

根据我省行动方案设定的总目标,今后,我省将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特别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同时,我省将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到2020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都能达到国家扶贫标准。我省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2017年是中央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的头一年,我省将按照城乡同步推进、统筹发展的要求,稳步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别。推进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较低的地区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年内实现全省70%涉农县的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2855元的国家扶贫标准。

我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救助农村贫困老年人、贫困残疾人的基金会,构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特困户救助需求相衔接的帮扶信息平台。逐步构建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养老保险等制度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

加大医疗救助帮扶力度

我省将加大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帮扶力度。我省将把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按规定给予救助。为此,我省将确定重特大疾病病种,明确就医用药范围,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

我省同时加大临时救助制度在贫困地区落实力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功能,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标准,优化申请审批程序,提高兜底保障能力和救助时效。

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

我省将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摸底排查,切实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各地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确保特困人员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结合发展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工作,提升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能力。

我省大力倡导、引导、鼓励发挥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为此,我省将积极贯彻落实慈善法,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引导、协调各种社会资源向贫困地区配置,帮助贫困群众脱贫增收。

支持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续保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我省将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支持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续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人口、特困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和补贴。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

我省明确,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低保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

办理低保需要什么条件

一、城市低保申领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农村低保申领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低保所需证件如下:

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人证明: ①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①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②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③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④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于申请30日内,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拓展阅读:《山西省农村低保扶贫行动方案》审议通过

今后我省将不断推进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较低的地区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年内实现全省70%涉农县的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2855元的国家扶贫标准,确保2020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部达标。

10月26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山西省农村低保扶贫行动方案》经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通过,明确我省将逐步构建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养老保险等制度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

《行动方案》明确,将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特别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救助农村贫困老年人、贫困残疾人的基金会,构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特困户救助需求相衔接的帮扶信息平台。

《行动方案》表明,将加大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帮扶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按规定给予救助。

与此同时,我省还将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摸底排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主动发现机制,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并逐步提高其供养水平,确保特困人员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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