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内蒙古省农村低保待遇政策及申请标准条件新规则

2017内蒙古城乡低保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党和国家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的一项重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审定后的2015年度各地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确定的保障标准公布执行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经自治区审核确定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公布,各盟市要尽快以文件形式下发所属旗县(市、区)执行。再次提高保障标准的地方要按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地区在5月底前按2015年新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盟市民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盟市和旗县(市、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要拉开分类保障档次,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救助对象进行重点保障,可按当地保障标准的5%至10%适当提高其低保补助水平。

二、加快推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

各地区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6月底前100%的盟市本级、80%的旗县(市、区)建立核对机制并开展核对工作。对未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未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的旗县(市、区),各盟市要督促其限期落实,并明确落实时间表。

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的责任主体。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要开具受理申请单,及时组织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开展对救助申请家庭逐一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和公示。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作为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全面审查上报材料的基础上,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并对所有申请人家庭财产进行核对,相关材料、档案和各类证明材料无误后按规定时间进行审批、公示,做到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各地区要制定低保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相关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加强对低保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相关干部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及优亲厚友等问题。

低保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

三、强化资金管理,确保按时发放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各地区所需低保资金按比例给予补助,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自治区按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力水平、补助人数以及绩效考评等情况综合确定补助资金,其中补助人数依据上年度有关数据核定。对高于自治区确定的城乡低保提标指导性标准的地区,所需低保资金由地方承担。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及时、足额核拨城乡低保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底前将下月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提供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当月(当季初)10日前发放到户,未实行“一卡通”发放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于当月(当季初)10日前通过银行发放到户。

四、开展监督检查,强化考评问责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城乡低保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定期组织开展低保清理整顿工作。各盟市要对所属旗县(市、区)开展考核评价,优化考评指标,并将城乡低保资金分配与考评结果挂钩,充分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将于4月份对各盟市城乡低保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并提高城乡低保资金用于以奖代补的比例,年度考评结果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区要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督查力度,确保城乡低保制度规范运行。

五、加强政策法规宣传

各地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政府和民政网站向社会公布保障标准,并广泛宣传城乡低保政策法规,特别是国务院新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采取举办培训班、现场发放政策宣传单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不仅要求城乡低保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和运用政策,而且要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政策,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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