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解读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沧州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66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其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及多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11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沧州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体范围包括: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及多重残疾人。
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二、申领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携带所需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居)委员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补贴标准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统称为《审批表》)。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有: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份;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份;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3张。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份;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3张。
(二)村(居)委会核实。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是否享受其它福利政策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核实情况证明。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
(四)复审。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五)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市、区)残联组织并告知原因。
(六)报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情况,分别填写《河北省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和《河北省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汇总表》,并会同县(市、区)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年审制度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半年审核制度。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日至20日和7月1日至20日,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办理继续享受补贴的审核手续,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格认证表》和《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证表》,并将通过认证的人员信息汇总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存档备案。
四、资金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从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户籍迁出本省的;
(二)死亡的;
(三)未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四)被判刑的;
(五)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吸(贩)毒活动的;
(六)应当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其他情形。
五、政策衔接
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