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三明残疾人补贴政策及补贴最新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4号)和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6〕28号)精神,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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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实施意见的要求,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我市户籍,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我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各类重度残疾人。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对象,统一调整为按规定条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领程序和发放

(一)自愿申请。由残疾人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申请,填写补贴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所需材料:(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补贴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在享低保有效证明或家庭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补贴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及复印件。

(二)逐级审核。(1)乡镇(街道)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于认定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可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行核对。在《申请表》(一式三份)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复印件、申请人花名册各一份,报县(市、区)残联审核。(2)县级残联审核。县(市、区)残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再将审核合格材料转县(市、区)民政局。(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局10个工作日内确认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审定情况书面通知县(市、区)残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将一份签署意见的《申请表》送达申请人留存。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县(市、区)、街道(乡镇)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三)信息公示。各地应当在补贴申请人申请所在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核拨。经过公示、审定后,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制作汇总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每年2月底前,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认真核实上年度实际享受人数、发放金额,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报送市财政局、民政局,市财政局、民政局审核汇总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并通报省、市残联。每年6月底前,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初审次年应享受人数、发放金额,填写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发放计划,编制申报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经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汇总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五)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民政部门统一按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按月存入残疾人账户,并注明为“残疾人生活补贴”或“残疾人护理补贴”。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每年复核一次的动态管理机制。

(六)监督检查。残疾人两项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补贴对象的专项核查和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补贴发放对象准确、标准公开、发放到位,补贴资金合理使用、有序规范、公开透明。市民政局、财政局每年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的方法,对县(市、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加强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相关政策衔接

(一)政策衔接的基本原则。为促进政策协调和财政资金的高效使用,残疾人两项补贴实施时,应按照一致性、唯一性、对应性原则处理政策衔接事宜。一致性原则:只有其他政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助范围、目的一致或有重合时,才需要进行政策衔接。唯一性原则:同一类补助对象的相同需求,原则上通过一项政府补助政策予以满足。对应性原则:全国性政策,通过全国性文件规定衔接;地方性政策,通过相应层级的地方性文件规定衔接。

(二)政策衔接的有关要求。根据一致性、唯一性、对应性原则,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4号)所提有关政策衔接,做出以下具体规定:

1.养老方面的补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制度并发放的护理补贴,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制度并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制度并以经济状况为标准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因与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目的不一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复享受。如在养老服务补贴中对失能老年人的失能情况给予特别照顾的,其特别照顾部分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

2.离休方面的补贴。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第五条规定建立制度并发放的离休老干部护理费,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享受。

3.特定对象的补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可同时申领。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定补的优抚对象抚恤金、生活补助金及“五老”生活补贴属于特定对象的补助,不应认定为福利性生活补贴或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复享受。

4.无固定收入界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中的“无固定收入”是指无固定职位、无规范的工资计算方法的收入,此处的“收入”为个人收入,非家庭收入。

5.企业发放的补贴。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各地应根据上述政策衔接要求,按照一致性、唯一性、对应性原则,明确本地区制定的相关补贴(补助、津贴)政策衔接要求,明确相关部门身份核实和信息比对核查等具体程序,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

五、资金保障

按照省定的范围、标准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共同承担,纳入预算安排。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的,扩大、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长期照护需求变化,适时调整两项补贴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组织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定期开展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

(二)准确把握时间节点。(1)2016年1月1日之前符合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于2016年6月30日前递交申请的,自2016年1月份起计发补贴。(2)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符合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于2016年6月30日前递交申请的,自符合享受补贴之月起计发补贴。(3)符合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于2016年6月30日以后递交申请的,应自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补更占。

(三)严格督查落实进度。今年,残疾人两项补员占工作被列入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实行“一月一报”、“半年督查”,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绩效考核指标,按照“发放进度与序时进度相匹配”的要求,倒排工作安排表,加快推进发放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各地财政、民政、残联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将残疾人两项补更占延续部分(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员占和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员占)继续发放到位,确保不出现断档现象;提标扩面部分的资金也应及时做好街接,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安排,抓紧完成首次发放。

(四)足额安排工作经费。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员占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商项补员占制度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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