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泰安残疾人补贴政策及补贴最新标准

为贯彻落实泰安市民政局、泰安市财政局、泰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泰民普〔2016〕12号)和《泰安市民政局、泰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鲁民〔2016〕52号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泰民普〔2016〕26号)精神,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衔接和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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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泰山区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补贴对象为具有泰山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自2016年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2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等因素,对补贴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三、资金保障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按确定的发放标准(每人每月80元)对我区补助30%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市级补助每人每月16元,区级每人每月补助42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市级补助每人每月14元,区级每人每月补助42元。

四、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社区村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街道镇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填写《山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填写《山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二)审核。街道镇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残联,区残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各街道镇要在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形式,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和区残联审定的发放名单和金额,按月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四)管理。对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实行区、街道镇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建立定期复核机制,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复核一次,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定期复核由区民政局和区残联共同完成,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要加快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残疾人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五、有关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等级审核工作。为保证民政部门、残联更好地履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审查职责,在申请人主动申报基础上,民政部门、残联要建立残疾人基础信息、享受救助和福利政策等信息共享和比对机制,对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对象进行身份核实,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审核准确率和公信力。

(二)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按照《泰安市民政局、泰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鲁民[2016]52号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泰民普〔2016〕26号)文件所提有关政策衔接,作出以下具体规定。

1.养老方面的补贴:(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不重复领取。(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三无”和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因与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目的不一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复享受。

2.离休方面的补贴: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第五条规定建立制度并发放的离休老干部护理费,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享受。

3.其他有关政策的衔接:(1)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优抚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可享受生活补贴;(2)1-4级伤残军人,不享受该护理补贴,其他伤残军人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护理补贴;(3)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机构)内养育的儿童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4)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

(三)做好工作衔接。对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5〕27号)出台前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或其中一项补贴的对象,由区残联负责将申请表、残疾人证、低保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报区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定,区残联需将2016年上半年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到位。对新申请两项补贴的对象,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5〕27号)规定执行。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的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实行动态管理。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区民政局、区残联和街道镇要分别归档保存。区民政局和区残联既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相关工作,又要加强配合和衔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四)强化便民服务。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困难,明确工作标准,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工作手续,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便利服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受理窗口,要开通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要坚持首问负责制,将符合条件的其他惠残利残政策一并兑现,或转介督办,并及时反馈。区残联要主动搞好残疾人办证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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