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宁夏农业补贴政策,粮食农田补贴多少钱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强化自治区重点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风险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中央和自治区对市、县(区)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人)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分级负责。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各市、县(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全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对本辖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主体责任,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及承保机构按照分工各负其责。

(三)预算约束。自治区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 在规律,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合理确定全区农业保险品种范围,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草(自然资源)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配合,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实施,切实提升投保人的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二章补贴政策 

第四条  中央及自治区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包括: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内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及中央确定的其他农产品保险;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农产品保险;市、县(区)区域特色产业农产品保险。

第五条  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稻谷、小麦、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标的:枸杞、酿酒葡萄。

3.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标的: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芹菜、黄花菜等)、日光温室、拱棚、牧草(苜蓿、禾草)、小杂粮(荞麦、糜子、谷子、豌豆)、林果(苹果、桃、李、枣、杏等)、中药材(板蓝根、黄芪、党参、红花、柴胡、金银花、甘草等)、西(甜)瓜(西瓜、甜瓜) (详见附件1)。

(二)养殖业。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犊奶牛、后备奶牛、成年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标的:犊肉牛、后备肉牛、成年肉牛、肉羊。

(三)森林。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公益林、商品林。

第六条  保费补贴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1、种植业: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25%,市、县(区)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业: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5%,市、县(区)财政承担5%,投保人自缴20%。

3、森林:(1)公益林:森林产权属于自治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50%;森林产权属于市、县(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县(区)财政承担20%;森林产权属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承担20%。(2)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县(区)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二)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在中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补贴50%,市、县(区)财政承担30%,投保人自缴20%。

(三)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在投保人自缴保费不低于20%(含)的基础上,在中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自治区财政补贴40%。

第七条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围绕国家粮食及大宗农产品和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和目标,采取自治区主导或鼓励市、县(区)试点双结合方式,开展农产品完全成本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及涉农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试点。凡市、县(区)要开展的新型农业保险试点,试点方案应随同下一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报告一并上报;对自治区主导的新型农业保险试点将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在中央财政奖补政策的支持下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试点险种不受市、县(区)遴选区域限制,由产品开发成熟、经营能力强、服务质量好、赔偿能力充足,并获得遴选资格的承保机构分险种或片区承办。

第八条  市、县(区)可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期内,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倾斜支持,投保人自缴保费减半缴纳,不足部分的保费由本级财政承担,有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同中央及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政策保持一致。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指导承保机构按照“公平合理、保本微利”的原则,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市、县(区)政府及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拟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和费率。补贴险种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

第十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承保机构应在充分听取自治区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 市、县(区)政府及农户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投保人等所有相关信息及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比例和金额。

第十一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对应相应险种,应当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包括森林火灾)、意外事故、动物疾病疫病、重大病虫鼠害、野生动物毁损、价格波动、产量变动、气象指标等作为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

参照自治区发改委最新发布的《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及农业农村和林草部门调查统计数据,测定相关保险标的单位保额及费率。

(一)种植业:单位保额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的80%确定,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

1、中央补贴险种:稻谷600元/亩、小麦500元/亩、玉米500元/亩、马铃薯600元/亩、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400元/亩,制种稻谷700元/亩、制种小麦600元/亩、制种玉米900元/亩。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枸杞(果实)2000元/亩、酿酒葡萄(果实)1500元/亩。

3、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芹菜、黄花菜等)1000元/亩、日光温室(包括棚体及棚内作物)10000元/亩、拱棚3000元/亩、牧草(苜蓿、禾草)600元/亩、小杂粮(荞麦、糜子、谷子、豌豆)300元/亩、林果(苹果、桃、李、枣、杏等果实)800元/亩、中药材(板蓝根、黄芪、党参、红花、柴胡、金银花、甘草等)600元/亩、西(甜)瓜(西瓜、甜瓜)500元/亩。

(二)养殖业:单位保额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生产成本的80%确定,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

1、中央补贴险种:犊奶牛(畜龄≤3月龄)3000元/头、后备奶牛(3月龄<畜龄<12月龄)6000元/头、成年奶牛(畜龄≥12月龄)10000元/头,能繁母猪(畜龄≥1年)1500元/头、育肥猪(畜龄≥2月龄)800元/头。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犊肉牛(畜龄≤3月龄)3000元/头、后备肉牛(3月龄<畜龄<8月龄)6000元/头、成年肉牛(畜龄≥8月龄)10000元/头、肉羊(畜龄≥2月龄)600元/只。

(三)森林:单位保额原则上按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的80%确定。公益林1000元/亩,商品林1300元/亩。

第十三条  保险费率

(一)粮油作物:稻谷、小麦、玉米4%,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制种稻谷、制种小麦、制种玉米、小杂粮5%。

(二)果蔬:枸杞(果实)、酿酒葡萄(果实)、林果(苹果、桃、李、枣、杏等果实)、西(甜)瓜(西瓜、甜瓜)6%,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芹菜、黄花菜等)5%。

(三)设施农业:日光温室、拱棚4%。

(四)其他作物:中药材(板蓝根、黄芪、党参、红花、柴胡、金银花、甘草等)6%、牧草(苜蓿、禾草)5%。

(五)养殖业:能繁母猪、犊奶牛、后备奶牛、成年奶牛6%,犊肉牛、后备肉牛、成年肉牛、肉羊、育肥猪5%。

(六)森林:公益林2‰,商品林4‰。

第十四条  保险期间按照不同险种主要分为:露地作物从种植出苗成活起至农产品成熟收获止;设施农业、森林保险自签订保单起一年止;枸杞、酿酒葡萄、林果自当年果树开花起至成熟收获止;养殖业自保单签订起最长一年止;育肥猪、肉羊按存栏量分批次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至出栏止,按年度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一年止(保险数量按投保时存栏量的2倍确定)。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并在保单中载明。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及承保机构,根据中央有关政策要求及各险种承保理赔情况,逐步建立中央、自治区财政补贴险种的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

第十六条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财政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种植、商品林保险标的应在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启动保险赔偿。

第十七条  投保人、各级财政按照相关规定,以农业保险实际保费和各方保费分担比例,计算各方应承担的保费金额。承保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应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向财政部申请列入中央财政年度预算。自治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市、县(区)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附件6)。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参照上年度各市、县(区)农业保险情况,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补贴比例,分批次下达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承保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向当地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市、县(区)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在收到承保机构申请后30日内完成验收及承保数据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结果,在30日内完成补贴资金复核及拨付工作。各级保费补贴资金不得相互抵顶或拆借,超过1个季度仍未拨付的,财政部门应向自治区财政厅书面说明。自治区财政将对保费补贴支付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底考核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承保理赔报告及数据报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市、县(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和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市、县(区)及承保机构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形成省级报告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承保机构、保险区域、保险品种、单位保费、费率、保险责任、种养殖数量、投保数量、参保率、赔付率等。

(二)补贴方案。总保费(其中:中央保费补贴比例及金额、自治区保费补贴比例及金额、市县保费补贴比例及金额、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资金来源情况、资金支付情况、资金结余情况。

(三)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措施、风险保障情况等。

(四)生产成本收益情况。自治区相关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内容,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占比等情况。

(五)填报相关报表。填报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2-1)、《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附件2-2)及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3)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市、县(区)财政部门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及当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清算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并拨付当年剩余保费补贴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承保机构保单级数据统计表》(附件4)。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并由市、县(区)财政部门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进行自评,编报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评价报告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对市、县(区)上报的评价报告进行复评,形成省级报告后,于每年4月15日前报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对照绩效指标及评价标准,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情况并计算分值。

(二)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逐条进行分析,书面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相关表格。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预算报告并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3),于每年7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形成省级报告后,于每年8月20日前报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市、县(区),自治区财政厅视同该年度该地区不申请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区)及承保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建设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的有关部署,按照系统数据填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的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  信息系统应当要求承保机构填报以下信息,承保机构应当按要求进行填报:

(一)农业保险保单级数据;

(二)农户保费缴纳情况;

(三)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到位情况;

(四)保险标的所属村级代码;

(五)财政部门要求填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自治区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根据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有关要求,坚持规范有序、适度竞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负责组织市、县(区)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实施承保机构遴选工作。承保机构应按照遴选确定的服务承办区域,依法依规展业。                                                                                                                                           

第三十一条  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一)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地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会同各市、县(区)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合理拟定保险方案,不断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

(三)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四)加强宣传公示,促进投保人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情况。

(五)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六)其他惠及投保人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使用,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形成省级报告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财政部。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财政、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乡镇等相关部门及承保机构在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分工做好政策宣传、保险承保、保费补贴、灾害鉴定、无害化处理、绩效管理等各项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应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有序衔接、形成合力。具体方案须报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审核后实施。

各市、县(区)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在制定方案中,应明确本地农业保费规模、保险覆盖率、农户参保率、保险深度、保险密度等工作目标。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和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投保人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充分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投保人投保。

市、县(区)应对参与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动员,进一步提高其参保积极性。

承保机构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允许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应当与其工作量挂钩,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乡镇要在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安排农业技术推广、畜牧防疫等人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及相关部门应会同承保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对承保机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

各(市、区)与承保机构加强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在尊重各方意愿的基础上促进保险、信贷、担保等金融工具联动,联合探索电子耳标、牛脸识别(AI识别)、电子围栏等生物识别或盘点监控科技工具应用,降低农业保险运行成本,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及市、县(区)农业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委员会,要适时指导承保机构规范开展农业保险各类灾害的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减损工作,协助承保机构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承保机构聘请专家产生的鉴定费用,由承保机构依据有关标准支付。发生自然灾害且启动保险理赔时,各市、县(区)地气象部门应及时出具书面气象证明,为农业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委员会和承保机构开展理赔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可通过提供基础信息数据支持,协助承保机构提高工作效率,但不得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不得脱离保险条款合同约定下达理赔指标。

第四十条  承保机构应积极开展灾害损失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坚持“主动服务、科学查勘、精准定损、合理理赔、赔付到户”的原则,在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保险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指定账户。保险合同对赔款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十一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 4月 30 日前,填报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时所附区域绩效自评表(附件5),并将绩效自评表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形成省级自评结果,于每年 5月 31 日前报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区)农业保险工作进行抽查或督查,抽查督查结果将作为市、县(区)农业保险工作年终考核依据。市、县(区)应按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作为下一轮承保机构遴选依据之一。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费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四十五条  对于市、县(区)及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及财政部宁夏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暂停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承保机构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林草局、宁夏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保险实施方案经自治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及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枸杞 酿酒葡萄 肉牛(基础母牛)保险中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宁财(农)发〔2020〕410号)同时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1号)、《关于自治区财政对创新开展新型农业保险试点产品实施奖补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06号),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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