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方案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两篇(一)

发布时间:2023-10-30 08:24:42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统筹搞好农房抗震改造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县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衡水市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和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以农户自筹为主,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努力改善我县农村贫困群众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村困难户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在政府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同时,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坚持自主、自愿原则,调动农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

(二)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在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和农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引导帮助农村建造减灾抗灾、符合规范、造价适中、能满足最基本需求的房屋,逐步改善农村贫困危房户居住条件,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

(三)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开扶助政策、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资金发放、完成情况和信息档案情况等,落实各级各方责任,制定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和操作程序,严格抓好农户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工作环节,坚持民主评议,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任务

2017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264户,其中建筑节能示范户53户。为保证改造效果,各乡镇区原则上不得减少新建户数。在具体安排危房改造任务时,要向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基层建设年活动)重点村适当倾斜。各乡镇区要抓紧组织实施,加强工作指导,保证改造效果,要于11月底前要全部竣工,其中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基层建设年活动)重点村的农村危房改造10月底前要全部竣工。

各乡镇区的改造任务,由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综合考虑各自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工作绩效以及改造方式等情况确定。(各乡镇区危房改造任务见附表)。

四、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办法及申报程序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是全县所有乡镇区,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优抚对象家庭(简称优抚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乡镇区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贫困户的鉴定由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政府组织审核审批)的具体标准,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劳模家庭、失独家庭的危房改造。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要参与补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

(二)补助标准和办法

1、补助标准

省统筹国家补助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区分新建和维修,国家和省对新建户每户平均补助16000元,对维修户平均补助5500元。在此基础上,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补助3000元(其中国家补助2500元,省补助500元),对省财政直管县每户再增加补助500元。对特别贫困户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国家补助)进行分配。

2、补助办法

(1)对农户的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危改户的贫困程度,将危改户分为一般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户。计算各类危改户的补助金额。

一般贫困户新建补助金额= 〔(16000元/户+省财政对直管县补助资金或市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县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以上)×新建户数+贫困地区补助资金+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补助资金× (新建户数÷总危改户数)〕÷〔一般贫困户新建户数+低保户新建户数×1.1+五保户和优抚户新建户数×1.2〕。

一般贫困户维修补助金额= 〔(5500元/户+省财政对直管县补助资金或市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县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以上)×维修户数+贫困地区补助资金+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补助资金× (维修户数÷总危改户数)〕÷〔一般贫困户维修户数+低保户维修户数×1.1+五保户和优抚户维修户数×1.2〕。

在一般贫困户补助金额基础上,对低保户增加补助10%,对五保户和优抚户增加补助20%。

在上述补助金额基础上,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补助3000元。

(2)农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方式。危房改造开工后,按计算出的每户的补助金额向危改户拨付50%的补助资金;竣工验收后,再拨付50%。

(三)申报程序

改造对象的确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改造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进行张榜公布,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委会的申报意见进行审核并公示→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审批表按照衡建〔2017〕115号附表填写)。

五、实施要求

(一)强化农房抗震要求,加快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

通过对危房维修加固实施抗震改造的,应组织技术力量对原有房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判定主要结构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农房抗震加固常识,引导和指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科学实施农房抗震改造。

(二)加强资金管理和筹措

采取积极措施,按照要求落实配套补助资金。要认真执行《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及时足额直接将补助资金发放给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分解下达工作。县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县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农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各乡镇区要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农民自筹资金。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投工投劳和互助等降低改造成本,逐步构建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支持的多渠道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投入机制。各乡镇区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

危改资金严格按照标准分配,不得统筹使用,有剩余必须返还。

(三)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 (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各乡镇区要严格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开展辖区内农村危房鉴定,做好审核确定危房等级等相关工作(安全鉴定报告按照衡建〔2017〕115号附表填写)。各乡镇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解决住房的场地安全和结构安全,不能用于单纯的住房装饰装修(比如墙面、地面贴瓷砖等),更不能用于围墙、院门、车库、厂房等非住房设施。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乡镇搞好组织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但补助资金必须发放到户(可以借鉴故城县的经验,设立农户一卡通双密码制度,危改户和施工方各持有一密码,只有双方同意同时才能取出危改补助资金,这样既保护了农户权益,也确保危改资金确实用于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同时各乡镇区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统建协议工作(协议必须是镇政府或村委会、施工方和改造农户三方协议,协议中必须注明改造工程清单和补助数额,确保改造知晓具体改造哪里,补助的具体钱数,并有改造户同意后的签字),对于自建农户也要做好协议签订工作,明确具体开工和竣工时间,保证改造质量并让户主签字,确保任务按时完成。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实施村庄整体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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