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个方面的含义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就是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3.如何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4.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什么?
答:(1)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2)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并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4)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7.生产经营单位应如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那些能力?
答: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9.什么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
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违反安全生产法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1)行政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法律责任。
11.什么是工伤?
答: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12.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受到伤害的职工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帮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13.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哪些?
答: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14.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5.职工在哪些情况下视同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哪些单位的安全责任?
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机械设备供应和出租单位、设备检测单位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17.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8.水利工程勘察(测)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哪些?
答:水利工程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19.水利工程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水利工程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21.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有哪些安全责任?
答: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2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哪些内容?
答:(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主要有那几个方面?
答: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并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4.什么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的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26.总承包单位有哪些安全责任?
答: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27.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8.国家对哪些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答: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2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的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奋斗目标是什么?
答: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30.什么是“四不放过”原则?
答:(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
(3)事故相关者没得到应有的教育不放过;
(4)事故的规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31.什么是安全生产费用?
答: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32.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3.哪些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答:(1)企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的费用。
3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3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1)警告;(2)罚款;(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7)关闭;(8)拘留;(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6.什么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哪些现场处理措施?
答:(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答:(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哪些方式?
答:(1)批评教育;
(2)离岗培训;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5)调离执法岗位;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26.《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哪些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27.《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道路"是指什么?
答: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8.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的通行有何规定?
答:(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2)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3)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4)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5)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29.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车执照,方准行驶;
(2)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
(3)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4)机动车应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30.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什么要求?
答:(1)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随身携带;
(2)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5)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31.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32.我国消防工作的任务是什么?
答: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的顺利进行。
33.我国的消防工作由谁领导、谁负责?
答:我国的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34.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35.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消防工作的职责是什么?
答: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36.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7.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38.公民在消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1)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