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社保基数应该如何计算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延伸阅读:南京2017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规定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经南京市政府批准,在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参保企业和职工(含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6800元,下限为2628元。
相应的,参保企业和职工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全市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度参加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为210元(其中含大病救助10元);全市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度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2元。
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2017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南京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
记者今天从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获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2017年度(2017年7月?2017年6月)社会保险费标准公布。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下限为525.6元,上限为3360元,中间每10元为一档。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10元,含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失业保险月缴费额为52元。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南京社保”微信公众号于每月24日前实时缴费,或于每月25日前将足额保费存入缴费卡(南京银行梅花卡或建行龙卡储蓄卡)中由缴费银行代扣代缴。
由银行代扣社保费的参保人员应在缴费卡中存足用于扣缴当月应缴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凡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须重新参保。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拨打电话服务专线96400(南京银行)或95533(建设银行),向缴费银行核实、咨询相关缴费问题。参保人员可拨打电话服务专线12333或登录www.njhrss.gov.cn,详细了解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
需要提醒的是,为避免断保影响待遇享受,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先补缴个人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再转由单位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需延长缴费的,应在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