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成都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及报销

 成都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及报销

一、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015年10月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个体人员,可自愿选择终止或继续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继续参加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015年10月起,不再新增办理无雇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体人员)的生育保险参保手续。(《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规定的通知》)

2015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6%调整为0.5%。

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法律法规;

2.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后生育的。

3.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

三、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时限。

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生育并发症应分别在婴儿出生、手术时间、出院时间之日一年内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四、女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标准及报销所需资料。

(一)生育津贴: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个月除以365天(自2015年10月起个体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以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天)后,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计发: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8日;

2.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4.难产增加15日;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l0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报销所需资料:填报《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参保需加盖行政公章)、身份证、住院费用原始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个体参保需提供)。

备注:异地生育需提供加盖医院或当地医保部门鲜章的《异地生育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

《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批表》、《异地生育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均可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五、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自生育之日12个月以内持报销所需资料到经办机构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受理申报并书面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生成拨付单据→单位经办人或个人五个工作日后领取拨付单据→领取拨付单据五个工作日后经办机构拨付金额划转至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六、异地生育报销规定。

凡在大成都范围以外生育的,应选择生育地社保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报销时需提供加盖医院或当地医保部门鲜章的《异地生育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生育前无需备案。

七、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及标准。

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不间断、足额缴费满12个月后,其配偶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其补贴标准如下: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15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5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15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八、计划生育手术报销标准。

计划生育手术费价格标准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即: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45元;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46元;药物流产术127元(药物流产术不全施行清宫术增加47元);人工流产术85元(施行钳夹增加12元);中孕期引产366元;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引产增加50元];输精管结扎术150元;输卵管结扎术510元;输精管吻合术370元;输卵管吻合术400元。

※计划生育手术费价格标准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九、单位参保缴费不满12个月

自2015年10月1日起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未满12个月的,由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项目及标准为其职工垫付生育医疗待遇,待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达到连续不间断满12个月后,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

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人员享受生育待遇

2015年10月以后未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人员按规定以个体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医疗个体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并发症等住院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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