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莱芜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以下称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女职工因生育引发的并发症,确需到市外医院就诊的,需有市内二级以上医院的转诊证明,并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市外就医。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避孕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报销,其限额为:计划内怀孕4个月实施流产手术的300元;计划内怀孕4个月以上实施引(流)产手术的500元。取放环50元;绝育及复通手术300元。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
莱芜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支付费用的生育并发症为:异位妊娠、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母婴血型不合、妊娠滋养细胞疾病、子宫破裂、早期产后出血、羊水栓塞、产褥感染、晚期产后出血。
因治疗上述生育并发症发生的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分段累加的办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5000元以内的,按80%支付;5000元以上至2万元的,按85%支付;2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按90%支付;3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按95%支付,5万元以上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莱芜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莱芜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