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广东省生育保险政策大全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0 17:09:01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经出台,此项政策有何亮点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9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对于明确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取消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调整再生育审批机构等几大方面进行了修改,其中不少再婚夫妻期待已久的再生育政策也终于落地。

进一步完善“两孩政策”

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两孩”政策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同步施行,广东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成地方条例修订工作的省份,使全省广大群众第一时间享受到“全面两孩”政策的改革红利。

鉴于广东是全国第一常住人口大省、第一流动人口大省,人口形势较为复杂,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时,相关条款作了技术性处理,表述为“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将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暂时予以搁置。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要综合考虑公平统一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等原则研究确定特殊情形再生育政策,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要做好与国家政策的衔接,以及与其它省份地区政策的比照,避免与上位法冲突,避免因政策差异大而影响社会公平”的要求,省卫生计生委今年以来一直密切跟踪外省(市、区)人口计生条例修订进展及其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全省人口形势和发展趋势,对再生育政策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调整我省再生育政策的初步意见,经请示国家卫生计生委,并报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就修订内容来看,新条例有四个突出亮点:一是适度放宽再婚夫妻的生育条件。二是尊重和保障群众的基本生育权利。三是取消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进一步落实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四是大幅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为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更好环境,有利于构建和谐家庭,推动实施健康广东战略。

清晰明确再婚生育政策

根据新条例,对于群众关心的多个生育政策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

从具体内容来看,新条例清晰列明了以下五种情形的夫妻可以依法生育第3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新条例关于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的规定,与此前最大的不同是除了进一步放宽再生育条件之外,不再考虑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此前规定再婚双方各生育一孩后,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才可以再生育。新条例实施后,不需要考虑子女抚养权,不论与前配偶所生育的子女在哪个家庭生活,只要夫妻双方的生育情况符合新条例规定即可申请再生育。

而对于在此次条例修改前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再婚夫妻,这次修改决定明确指出“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决定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条件,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即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再婚夫妻,可以自行比对新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符合再生育条件,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补办后按政策内生育对待。

生育奖励假做“加法”

审批手续做“减法”

除了广受关注的再婚夫妇生育政策,新条例在生育奖励假、生育审批等方面也进行了简化和调整。

为了让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更好环境,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条例进一步延长了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新条例提出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具体实施方面,2017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7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则不适用新条例。其中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

而为了进一步方便群众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新条例删除了原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建议,新条例中明确,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此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

延伸阅读: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7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此外,还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决定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条件,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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