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具体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新疆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1)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
(2)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女职工计划内妊娠自然流产医疗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用:
(1)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2)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
(3)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新疆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延伸阅读:
一、新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按下限2479元确定缴费基数。
若高于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则按上限12396元确定缴费基数。
缴存比例:0.9%
缴存金额=缴存基数x缴存比例
注: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统一由用人单位缴纳
缴费方式:
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缴费日期:
生育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缴费时限:
生育保险通常规定是缴费满一年,且生育时仍在缴费中,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二、新疆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一个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三、新疆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属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2)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兵团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新疆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男职工的配偶无劳动收入,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按照所在地女职工平均生育医疗费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国家及兵团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报销医疗费用,应当在所在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职工生育、流产的,应提交所在统筹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
(2)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提交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3)出院证明、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及病历复印件等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所需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