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深圳产假国家规定相关内容

产假是每个准妈妈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深圳产假国家规定2017吧!

广东省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广东省一孩和二孩的产假均调整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

今年2月,深圳市卫计委发布了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意见的通告。《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这也就意味着,符合政策的深圳妈妈生育一孩或者二孩,都能至少得到158天的假期,即广东产假128天+30天=158天,比广东省其他地区要多出30天的产假。

深圳二胎产假可休128天

128天还是158天,深圳产假到底该如何休呢?最近有不少市民纷纷向市卫计委进行咨询。18日,市卫计委解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15天。”目前,《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

这也意味着,在不考虑特殊情形(如生育多胞胎、难产等)前提下,生育一胎,且符合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休产假98+30+15=143天。生育二胎,可休产假98天+30天=128天。其他特殊情形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深圳产假相关问题解答

【答】:根据深圳计划生育政策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同时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出现难产等情况适当增加产假。如需了解更多,请拨打0755-12345。

一、现行深圳职工生育第一胎的产假是多少天?如何规定?

【回复】: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即深圳职工生育第一胎的产假至少为128天。

二、计划内生育二孩与一孩产假一样吗?多少天?咨询电话多少?

【回复】:是的,一样,计划内生育二孩与一孩均可享受正常产假98天,以及30天的奖励假。

三、现在还有男职工陪产假吗?如何规定?多少天?

【回复】:有,根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广东产假国家规定

广东生育奖励假增加50天

目前,我国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此各地在修订地方计生条例时,均在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了奖励假期,最少为30天。

去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成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省份。去年修订后的计生条例中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

按照此前这一规定,广东省女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包括98天固定假和30天奖励假,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

此次广东再次修订计生条例。修正案称,为提升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修正案草案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也就是说,广东女职工顺产可享受98天 80天奖励假共178天的产假,剖腹产可享受98天 80天奖励假 30天剖腹产假共208天产假。

正在休产假的也可享受新政

根据新条例,广东目前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也可享受50天的延长假。即2017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7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除西藏和新疆外,全国29个省份均已经完成了计生条例的修订,大多省份均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女职工的产假天数。

这29个省份的产假可大致分为128天、158天、180天及以上三档。广东女职工最多可休208天,在这些省份中产假时间最长。

放宽再婚再生育政策

《修正案(草案)》将可再婚再生育情况进行了细化,并增加了兜底条款。具体包括五种情况: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胎(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一方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的再生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已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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