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太原调整生育保险待遇,具体情况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据了解,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月标准除以30天计算)。女职工生育待遇,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的(顺产)津贴补助为98天;难产的(包括:剖宫产、胎头吸引助产、产钳助产、臀位助产)生育津贴补助为113天;多胞胎产的津贴标准在98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津贴。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即17周,含120天)流产的,按15天计发;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即18周至28周,含196天)流产的,按42天计发;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以上引产的,按98天计发。
对于未就业配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医保中心表示,《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承诺书》可替代社区出具的《未就业配偶证明》,协同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存档。所填内容真实有效,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的相关规定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延伸阅读:
一、太原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发票丢失后报销要登报声明
医疗费用发票丢失后,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报销?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职工本人要提出书面申请,简要介绍发票的丢失过程,署名并摁本人手印。
单位还要出具《承诺书》,要注明未通过任何方式享受过国家保障制度中的任何生育待遇;若经人社经办部门核实情况不属实,单位负责退回全部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款项。
另外,职工还要登报(市级以上刊物)申报发票原件作废;或不登报,职工本人书面提出放弃生育医疗费支付的申请。随后,参保职工还要提供生育时医院的发票留存底联,并加盖医院确认章的复印件。
二、太原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顺产、助产或剖腹产方式分娩的申领生育津贴材料
1.生育服务证(由计生部门核发、且登记注册婴儿信息;人社部门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2.出生证
3.出院证(人社部门审核留存原件,若未注明生育情况,则应提供医院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
4.出院发票(国家正规部门核发,人社部门审核留存原件,下同)
引产或者死胎申领生育津贴材料
1.结婚证
2.生育服务证(由计生部门核发,人社部门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若没有,则需到街道计生部门开具婚育证明)
3.病历(医院加盖公章,人社部门存档)
4.出院发票或者门诊发票
5.带环妊娠流产的需携带:独生子女证;长效节育证明;病历(医院加盖公章,人社部门存档);出院发票或者门诊发票。
未就业配偶采取顺产、助产或者剖腹产方式分娩的申领生育津贴材料
1.结婚证
2.夫妻双方身份证
3.生育服务证
4.出生证
5.出院证(人社部门审核留存原件,若未注明生育情况应提供医院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出院发票。
三、太原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享受的生育险待遇包括:
产前检查费100元,生育医疗费顺产1100元,助产1300元,剖腹产2100元
女职工生育年龄满24周岁,可享受4个月生育津贴,不满24周岁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津贴标准以孩子出生前一年的单位缴费平均基数为准(具体额度可咨询单位)。
流产女职工享受生育险待遇为:产前检查费100元,生育医疗费100元,生育津贴0.5个月
引产女职工享受生育险待遇为:产前检查费100元,生育医疗费300元,以及生育津贴1.5个月。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几种情形:
1.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非因急诊、抢救且未备案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所产生的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本次生育已享受异地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的。
5.参保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
6.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