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广西产假最新规定的详细介绍

据广西产假最新规定:女方产假增加50日,男方护理假25日。以下是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全面两孩”政策于今年的1月正式实施。此前备受关注“取消晚婚晚育假”终于有了一个权威解释。

1月15日,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会议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获通过关于修改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即日起实施。

当天会议闭幕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修改后《条例》的细则。大家关心的婚育假期、避孕方式等等问题,广西是如何落地规定的?事儿君将对照新修《条例》全文,第一时间为你分析解读。

晚婚晚育假取消,延长生育假期奖励

女方产假增加50日,男方护理假25日

取消晚婚假的12天的假期,成为很多市民吐槽点,如何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成为各地政策修改落地的焦点。

修改后的《条例》中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

也就是说,今后女方假期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98日,还可以加上产假50日,共计有148日,这其中还未包含工休假等其他福利。如果按照一个工龄10年女妇产计算,工休假期将有10日。

而考虑晚婚假(12日)的取消,晚婚的男方可享受的假期反而减少,不利于鼓励合法生育、保护母婴健康,因此,男方护理假25日。

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的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修改后的条例对女方产假和男方陪护假是如何安排的?

新修改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护理假25日。

这里首先要说明的是,新修改的《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取消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男女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次生育年龄则约为26岁,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纪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不利。

与原《条例》相比,即使将晚婚晚育假等都计算在内,女方还增加产假4天,即由144天增加到148天;男方增加了陪护假3天,即由22天增加到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新修改的《条例》还保留: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新修改的《条例》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是符合规定的再生育情形,都可以享受生育假的相关奖励,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再生育审批职能部门有改变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这意味着, 修改后的《条例》颁布实施后,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将退出审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舞台”,但将承担备案工作。

符合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书能够与服务手册。

在修改后的《条例》中,夫妻生育两子女,其中一个确诊为病残儿,从原来的两个经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院专家进行医学鉴定,修订改为只需要一个。

再婚夫妻再生育问题如何办理

全面两孩是普惠制规定。据了解,有些特殊家庭,如再婚家庭,除两孩外,对再生育有比较特殊的需要。修改后的《条例》对再婚生育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

如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生育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这意味着,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都可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再婚夫妻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所谓自主安排就是不需要审批可生育,像这类自主安排情况还包括: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改的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就不再符合自主安排生育的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老人老办法”继续享受扶助

根据上位法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计划生育家庭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奖励扶持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为了进一步明确“老人老办法”的原则, 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的内容。

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常见问题答疑

问:我和老婆生育的第一胎是双胞胎,孩子身体健康,现在想生育第二胎是否需要审批?

答:“胎”和“个”的概念要分清。国家提倡的是“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如果第一胎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就已满足了两个子女的范畴,如在想生第二胎需要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是城市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生育。

问:再生育二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此次, 修改后的《条例》简化审批材料要求,如一般情形只需要提交户口薄、结婚证、身份证材料就可以办理,无需提供过去的生育证明等,但特殊情形再婚二孩,如夫妻子女因病残等情形,还需要其他相关材料。

问:“全面两孩”后,是否还可以领取独生子女奖金?

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报检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

问:已育有一孩办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生“二胎”还能继续享受原有独生子女待遇吗?

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问:除了产假之外,女方哺乳期间是否有哺乳假?

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月的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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