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浙江生育保险报销多少相关内容

浙江生育保险报销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一、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

1、早期妊娠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200元;

2、早期妊娠住院流产1000元;

3、中期妊娠住院引产1500元;

4、正常分娩2000元;

5、手术助产(器械助产、侧切助产)2500元;

6、剖宫产4000元。

7、宫外怀孕手术4500元。

8、放置节育环70元;

9、取出节育环70元;

10、取残环嵌顿环50元;

11、皮下埋植术130元;

12、取出皮下埋植术70元;

13、输卵管结扎术260元;

14、输精管结扎术170元;

15、输卵管吻合术2100元;

16、输精管吻合术1100元;

17、流产400元;

18、顺产2400元;

19、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二、生育营养、围产保健报销标准

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1、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2、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4、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5、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延伸阅读:《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下月起施行

自从二孩放开后,关注产假怎么休的职场妈妈越来越多。为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浙江出台了《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产假时间、生育津贴发放、孕期和哺乳期如何工作都有详细规定。

亮点一:

女职工生育后享受产假98天

符合规定的可多享受30天

在原《办法》中,女职工正常分娩的,其产假不少于90天。这次出台的《办法》中则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后享受产假98天。另外,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亮点二:

劳动合同不得限制结婚、限制生育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亮点三: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失业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未就业妇女的配偶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未就业妇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亮点四:

哺乳期每天劳动时间内有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等设施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人数较多且存在用厕困难的,应当适当增加厕所数量或者提高女厕位的比例。用人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应当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安装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亮点五:

怀孕不满3个月或7个月以上的

每天劳动时间内有至少1小时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医疗机构证明,本人提出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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