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南宁生育保险报销时间期限

 生育保险何时可以开始报销,报销期限到什么时候呢?大家是不是也很好奇呢?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生育待遇申领时效:生育的次月15日起,方可受理申领,逾期超过六个月未及时申领者,不再受理。

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后一年内,凭《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由用人单位到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后一年内,凭《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由用人单位到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制定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出重大作用。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延伸阅读:南宁市多举措关怀失独家庭

近年来,失独家庭日益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2月8日记者从南宁市财政部门获悉,南宁市财政持续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力度,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顾、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

去年,我市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奖励扶助力度,共争取到中央、自治区财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1145万元,支持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城乡统一为860元/人?月。对具有南宁市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在国家统一的扶助基础上,由市财政给予额外的特别扶助金。4月,全市出台了《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扩大受助家庭范围,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其中,向依法生育的子女全部死亡的夫妻1162人发放扶助金400元/人?月,共558万元;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严重伤病残的夫妻579人发放扶助金300元/人?月,共208万元。此外,在发放月度扶助金的基础上,我市对依法生育的子女全部死亡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确认为扶助对象的当年给予一次性扶助金1万元/人,全年共发放一次性扶助金354万元。

为解决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医疗和养老保障问题,我市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全年,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共8760人纳入南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范围,对其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29万元的财政补助。同时,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低保对象,去年全年为该类城市低保对象430户(1040人)投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36万元,为该类农村低保对象678户(1805人)投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325万元。此外,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给予1万元的参保缴费补贴,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给予131万元的参保缴费补贴。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7万元。

在其他社会保障问题方面,市财政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对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严重伤病残独生子女,由残疾人联合会优先给予免费适配假肢和辅助器具;对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听障、智障、脑瘫及孤独症独生子女,由残疾人联合会优先给予康复训练,市财政全力保障相关经费;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由人社部门优先照顾安排至公益性岗位工作,市财政按规定给予其职业培训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依法生育子女全部死亡或独生子女严重伤病残的夫妻死亡的,免除其基本殡葬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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