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沈阳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生育津贴怎么计算?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
【生育险待遇】
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的,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2.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3.在沈阳市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转入单位停保当月未按规定办理接续手续的,次月办理接续手续并补缴医疗及生育保险费的,补缴时间连续计算。
生育医疗费:不计入个人医保统筹支付限额累计
包含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育医疗费不纳入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不计入职工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累计。参保人员生育住院时合并(或并发)疾病发生医疗费用时,生育医疗费费用按照规定执行;合并(或并发)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诊疗目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生育住院医疗费:参保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生育住院医疗费,个人应承担部分按规定执行;医保基金按政策承担费用。如参保人员在沈阳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生育住院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实行限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常产2500元、剖宫产及难产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5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1000元。
产前检查补贴:参保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住院(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的,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参保人员在沈阳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生育住院的,产前检查补贴按规定时间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并申领。
参保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住院医疗费定额补贴标准为正常产1500元、剖宫产及难产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3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600元。并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出院后同生育医疗费补贴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并申领。
流产医疗费:怀孕未满4个月(16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怀孕满4个月(16周)及以上至7个月(28周)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怀孕满7个月(28周)及以上引产的,按照生育人员的相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计划生育手术费:人均限额补贴从120元至630元
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20元;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技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20元;双侧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400元;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30元。
生育津贴=计发基数×12÷365×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兼得,退休人员不计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以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无法计算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生育津贴=计发基数×12÷365×产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