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或配偶),应在生产(含流产)、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检查,或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复通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前往参保经办机构申请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待遇享受人居民身份证(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规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三)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住院发票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
受委托代为申请的被委托人,需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宜春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按照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的规定,应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流产医疗费、疾病医疗费、管理费等项目。
1.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符合计划生育流产,按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按规定的产假期和生育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本单位上年底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2.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怀孕至分娩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为了有效控制生育医疗费,各地可根据本地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情况,实行限额实报实销的办法。限额标准应根据医疗费用的增长情况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
3.流产医疗费。流产医疗费主要是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流产所发生的医疗手术费、检查费和药品费。
4.疾病医疗费。疾病医疗费是指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包括产后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等疾病的治疗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等。
5.管理费支出。社会保险机构按生育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一定比例我提取管理费用,用于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支出。
6.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当增加支付项目,如:女职工因生育死亡的一次性丧葬、抚恤费;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费等。
(1)一次性生育丧葬、抚恤费。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并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分娩死亡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的“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标准,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发给丧葬、抚恤费。
(2)一次性生育补助费。企业男职工其在农村或属城镇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符合生育保险支付条件的,各地可根据情况,由社会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生育补助费。
三、宜春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参保职工(含职工未就业配偶,下同)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1.产前检查每例200元;
2.正常分娩、难产、剖宫产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定额结算标准支付;
3.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区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每例分别为32元、36元和40元;
4.输精管结扎术区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每例分别为240元、270元和300元;
5.输卵管结扎术区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每例分别为280元、315元和350元;
6.输精(卵)管复通术区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每例分别为2000元、2500元和3000元;
7.刮宫术区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每例分别为100元、113元和125元;
8.人工流产区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每例分别为100元、113元和125元,钳刮术另加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