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生育保险产前产后攻略
一、伊春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
1. 正常产2500元,难产3500元,剖腹产4500元;
2.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2)计划生育
1. 放、取节育环200元;
2. 结扎手术4000元;
3. 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施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4. 妊娠13周以内(含13周)的人工流产(含药物流产、无痛流产)300元,妊娠14?26周(含26周)的引产(钳刮)1800元,妊娠26周以上的引产按正常产标准执行。
参保职工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进行审核。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高于规定标准的,按定额支付。
生育津贴计算标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生育津贴形式发放。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成日工资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1)生育产假天数
1. 正常产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职工晚育的180天。
(2)计划生育产假天数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42天。
二、伊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企业或本人持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单,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及医疗费报销收据,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到参保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2)各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月要将初审合格材料统一汇总后交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复核合格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生育保险基金至各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3)女职工保胎、宫外孕、葡萄胎等非生育范围的疾病和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治疗休息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服务网点:
铁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458-2283616
地址:伊春市铁力市城南街516号
金山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458- 3738961
地址:伊春市金山屯区花园东街附近
西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458-3712479
地址:伊春市西林区西林路附近
翠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458-3987898
地址:伊春市翠峦区翠兴西路翠峦林业局附近
美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458-3630516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美溪街道青松村
三、伊春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1)生育
1. 正常产2500元,难产3500元,剖腹产4500元;
2.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2)计划生育
1. 放、取节育环200元;
2. 结扎手术4000元;
3. 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施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4. 妊娠13周以内(含13周)的人工流产(含药物流产、无痛流产)300元,妊娠14?26周(含26周)的引产(钳刮)1800元,妊娠26周以上的引产按正常产标准执行。
参保职工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进行审核。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高于规定标准的,按定额支付。
四、伊春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首先,由女职工所在单位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凭女职工生育子女的准生证、出生证等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手续,其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对符合领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再次,由企业按规定向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持有生育证的女职工,在生育后的60天内,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持疾患生育部门发给的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新生婴儿已入户的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伊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手续。
领取的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